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8-11 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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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09 03:38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由此可以看出,除非公司章程另有规定,否则公司在召开股东会前十五日必须要通知全体股东,这是公司的法定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二条所规定的召集程序违反法律规定,应指公司至少已召集了全体股东,只是未在股东会召开前十五日召集。公司法之所以做出这样规定,是为了督促权益受侵害的股东在知道自己权益受侵害的情况下及时维护自己的权益,以保持与公司相关联各股东的稳定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