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8-11 0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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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30 05:35
在中国,秦代以前就已存在,秦代以后均课征具有人头税性质的税收。在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中,*从农民身上取得财政收入的主要渠道有两条:一是按田亩计征的税,即土地税;一是按人头计征的税,即人头税。人头税的效率高,但最不公平。这里所说的效率高,指的是可以用很小的税收成本征收到较多的税收。因为任何一个具备良好户籍管理的国家都使人头税的计税依据比任何一个其他税种简单,税款的征收成本可以非常低。所谓最不公平指的是收入最丰的富人和几乎无收入的穷人缴纳同样多的税款,具有累退性。从福利经济学的理论分析,在征人头税的情况下,富人的福利损失微乎其微,而穷人则可能把最必要的福利损失掉。与其他税种相比较,人头税的不公平程度几乎是最高的。由于人头税很不公平,现代国家几乎都不再征收。
在中国古代,曾经有过人头税的征收的例子。在康熙在位时,曾说过“滋生人丁,永不加赋”,取消了再生人口的人头税。
在 雍正时候取消了“人头税”,其实质并没有真正取消,只不过将其并入合并到其他税种内,不过名义上可以说是此税消失了。
在中国现代,也曾经征收过人头税。1999年前后,中国的部分农村地区(如:安徽金寨)曾经征收过人头税,大约每人需交200多元,不交齐此税的家庭,家中成员求学结婚等手续均无法办理,后此税被取消。
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30 05:35
这个我哪里知道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