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7-20 14:32
共1个回答
热心网友 时间:2022-07-20 16:01
新《婚姻法》第三条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包办婚姻,是指第三者(包括父母)违背婚姻自由的原则,无视婚姻当事人的意愿,包办强迫他人(包括其子女)婚姻的行为。
买卖婚姻,是指第三者(包括父母)以索取大量财物为目的,包办强迫他人(包括其子女)婚姻的行为。
其他干涉婚姻的行为是指包办买卖婚姻之外的违反婚姻自由的行为,如非法阻挠子女的婚事,干涉寡妇再嫁,子女干涉父母再婚,强制或阻挠当事人离婚等行为。
包办婚姻与买卖婚姻有相同之处,但区别也是明显的:违反婚姻自由原则,违背当事人的意愿,强迫包办是其的共同点;其区别在于其目的是不是以索取大量财物。买卖婚姻肯定是包办的,但包办婚姻不一定是买卖婚姻。包办、买卖婚姻是封建婚姻制度的产物。但现实生活中仍存在包办买卖婚姻的现象,如换亲、转亲、订娃娃亲等。
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违反婚姻自由的行为都侵害了公民婚姻自由的权利。给婚姻当事人的婚后生活带来矛盾,引起家庭纠纷,影响社会的安定,败坏社会风气,因此必须坚决禁止。
借婚姻索取财物,是指当事人自愿结婚但以索取一定财物作为结婚的前提条件的行为。在这种婚姻中,男女双方结婚通常是出于自愿的,但一方(主要是女方或女方父母)向对方索要众多财物,以此作为结婚的先决条件,若对方满足不了就不结婚。借婚姻索取财物的表现形式花样繁多,索取财物的数量和品种区别也很大,这种行为涉及的面较广,多见于比较贫穷落后的农村地区。因为借婚姻索取财物的行为阻碍了婚姻自由,败坏了社会风气,腐蚀人们的思想,直接对婚姻当事人的婚后生活产生影响,常常引发婚姻纠纷、家庭不和及离婚的后果,因此为婚姻法所严格禁止。
买卖婚姻和借婚姻索取财物,虽然都以索取财物为决定是否结婚的先决条件,但是,买卖婚姻是包办强迫的婚姻,而借婚姻索取财物基本上是自由婚,二者均属违法,但违法的性质、程度及危害后果不相同。借婚姻索取财物与男女婚姻当事人在婚前自愿馈赠也有区别,借婚姻索取财物是一方主动向另一方索取,是结婚的先决条件,给予方是违心的和*的,是违反婚姻自由的行为;而婚前馈赠则是一方或双方主动自愿赠与的,不附任何条件,因此是合法行为。
在现实生活中,借婚姻索取财物的形式花样繁多,举不胜举。且索取财物的数量越来越大,有的男方为了满足女方的无限需要,为此而走上犯罪道路的不在少数。我国的婚姻法也明令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每个青年,尤其是女青年,均应站起来坚决抵制和反对这种为法律所不容的违法行为。
《婚姻法》规定的无效婚姻有四种情形:
1.重婚的重婚即已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结婚的行为。也就是一个人在同一段时间里存在两个婚姻关系。重婚分两种形式,一种是法律上的重婚,指有婚姻关系的人又与他人登记结婚;另一种是事实上的重婚,指有配偶的人,虽未经结婚登记,但又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有配偶者已经有一个婚姻关系存在,倘若再结婚,就会又产生另一个婚姻关系,这就出现了前婚和后婚的重叠而构成重婚。
构成重婚的两个要件是,第一,主体已有配偶;第二,再行结婚。由于重婚将一夫一妻的婚姻家庭原则破坏,因此,各国法律都明令禁止,都作为无效婚姻中的一类。倘若其重婚行为触犯了法律,其婚姻不仅无效,并且还应以重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无效婚姻的第二类为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这一类也称为“近亲婚”,指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禁止结婚的血亲关系而结婚的。
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直系血亲及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禁止结婚,违反这一规定结婚的,则属于法律上规定的无效婚姻。
3.患有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彻底治愈的婚姻属无效婚姻。这类婚姻也称为“疾病婚”。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由于隐瞒、不登记或者别的原因结婚的,已属违法,婚后尚未完全治愈的,属无效婚姻。
4.未到法定婚龄的我国《婚姻法》规定结婚年龄的最低限度是男二十二周岁,女二十周岁。低于这个法定婚龄的即为未不够适婚年龄。我国婚姻法之所以要限定结婚的最低年龄,主要取决于婚姻的自然因素和社会因素。结婚和开始性生活过早会给各方面带来不良的后果,如影响身心健康,难以承担对家庭和社会的责任,影响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违背晚婚法。因此,男女一方或双方未到法定婚龄而结婚的,属无效婚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