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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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8-12 03: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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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2-05 19:35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以下简称《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第三条 中国*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按照中国*党章程进行工作,发挥领导核心作用;依照*和法律,支持和保障村民开展自治活动,直接行使民主权利。第四条 乡、民族乡、镇的*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是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
村民委员会协助乡、民族乡、镇的*开展工作。第五条 村民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贯彻执行法律、法规和国家*,执行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决议;
(二)依法编制并实施本村发展规划,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
(三)组织发展本村经济,承担生产经营的服务和协调工作;
(四)维护本村村民的合法权利和利益,教育和督促村民依法履行交纳税费、服兵役、实行计划生育、救灾抢险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
(五)依法管理本村属于村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教育村民爱护公共财产和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六)加强农村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发展文化教育,开展健康有益的文化体育活动,普及科技文化知识,反对封建迷信;
(七)建立健全民主理财制度,管理本村财务,定期向村民报告财务收支情况,并接受乡、民族乡、镇的*的财务监督;
(八)促进村民之间、村和村之间、民族之间的团结互助,妥善处理与驻地单位的关系;
(九)组织村民维护本村治安,协助*等机关对依法被判处管制、被剥夺*权利以及被宣告缓刑、假释的村民进行教育、帮助和监督;
(十)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六条 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和范围调整,必须遵守《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村民委员会可以按照村民居住状况分设若干村民小组,小组长由村民小组会议推选。第七条 村民委员会一般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三至五人组成;人口较多且居住分散或者经济发达的村,不超过七人。具体职数由村民会议根据村的规模大小和工作任务确定,并报乡、民族乡、镇的*备案。
村民委员会成员之间不得有配偶或直系亲属关系。
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妇女应当至少有一个名额,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员。第八条 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依照法定程序直接选举产生。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
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届满时应当及时举行换届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连选连任。
换届选举前,乡、民族乡、镇的*可以组织对该届村民委员会进行财务审计。第九条 村民委员会选举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村民选举委员会由村民会议或各村民小组推选产生,成员由七至九人组成,主任、副主任由村民选举委员会在其成员中推选产生,不得指定。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出现空缺时,按照村民选举委员会产生程序补选。
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结束后,村民选举委员会自行终止。第十条 村民选举委员会的职责:
(一)开展换届选举的宣传;
(二)拟定换届选举的方案,确定并公布选举日期;
(三)登记选民,审查选民资格,公布选民名单;
(四)组织选民提名候选人,公布候选人名单;
(五)组织投票选举,公布选举结果;
(六)总结换届选举工作,建立并移交选举档案。第十一条 村民选举委员会确定选举日后,应当报乡、民族乡、镇的*备案,不得随意变更。确须变更选举日的,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与乡、民族乡、镇的*共同确定。第十二条 截止到选举日年满十八周岁的村民,户籍在本村的,依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依照法律被剥夺*权利的除外。
户籍不在本村,但在本村居住一年以上且尽村民义务的,经户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出具未在户籍所在地参加选民登记的证明,可以有选举权或被选举权。
户籍不在本村,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或者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以及其他优秀人才,自愿到该村工作和生活并竞选村民委员会成员的,经村民选举委员会讨论同意,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不受在本村居住一年以上且尽村民义务的*。
精神病患者无法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不列入选民名单。
村民年龄的计算以居民身份证为依据,无居民身份证的,以户籍登记为依据。
选民资格的认定有争议的,由村民选举委员会讨论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