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8-12 0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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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2-23 04:13
法律分析:在入党申请人中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应当采取党员推荐、群团组织推优等方式产生人选,由支部委员会(不设支部委员会的由支部大会,下同)研究决定,并报上级*备案。党支部每半年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一次考察。基层*每年对入党积极分子队伍状况作一次分析。针对存在的问题,采取改进措施。对经过一年以上培养教育和考察、基本具备党员条件的入党积极分子,在听取党小组、培养联系人、党员和群众意见的基础上,支部委员会讨论同意并报上级*备案后,可列为发展对象。
法律依据:《中国*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 第十三条 对经过一年以上培养教育和考察、基本具备党员条件的入党积极分子,在听取党小组、培养联系人、党员和群众意见的基础上,支部委员会讨论同意并报上级*备案后,可列为发展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