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8-12 0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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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2-03 20:26
如果他人只是抢注了一个小类目一般是不属于违法的范畴。但是商标的所有者和适用者最好是做到商标全类注册保护,全类保护值得是在全部类别受到保护,防止别人在任何一类上对商标进行侵权。如果企业不做商标全类保护,在企业品牌拥有一定知名度之后,就可能会有人在其他类别上注册自己的商标,而我国商标注册实行在先申请原则,如果有他人抢注,再去注册其他类别的商标为时已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商标注册申请人应当按规定的商品分类表填报使用商标的商品类别和商品名称,提出注册申请。”其中商品分类表为《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商品或服务分类的序列关系是:类别--类似群--商品或服务项目。根据该区分表:向商标局提交的每件商标申请是一个商标在一个类别上注册,问题中的所提到的“小类”应该是指类似群。 每件商标申请中,对填写商品名称或服务项目是这样规定的:每件商标申请选10个商品或服务项目的官费为600元,超过10个商品或服务项目的,每增加一个增加60元。不管是不是在一个类似群,所选的商品或服务1超过10个就收费。商标申请中对类似群的数量是没有规定的,也就是每个商标注册申请选几个类似群(问题中所说的小类)都可以。1枚商标1次申请官费为600元,可以选择10个商品或服务类别,不足10个类别仍收取600元官费,超过10个类别超出部分按照60元/个类别收取官费。2013年10月1日前,每件提供商标注册证明申请的官费为1000元。在2013年10月1日调整为每件800元。至2015年10月15日调整为每件600元。 综上所述,公司在登记自己的商标时并不是将其生产的产品所属种类进行登记就足够的,因为商标作为一种名义代表的是公司而不是产品,所以为了合法利益的全面保护应该在商标注册时就直接将所有类别都包含在内以防他人抢注未登记的类别用以侵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