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2 1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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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1-15 11:46
《企业会计准则第19号—外币折算》(以下简称“外币折算准则”)体现了对上市公司外币交易执行统账制的实质要求,但银行是经营货币的企业,外币业务种类繁多,交易频繁,普遍采取按外币币种分设账套,实施统账制具有较大难度。近年来信息技术广泛应用并日益改变银行会计。如何开发设计会计应用系统满足外币统账制要求,是执行外币折算准则的关键所在。笔者试结合商业银行会计工作实践,谈谈如何利用会计应用系统实现外币交易统账制。事实上,为增强竞争优势,近年来商业银行高度重视会计应用系统的开发设计,构建了相互联系的会计生产系统和财务报告系统。生产系统以客户需求为导向、以账务数据为主,实现全行的数据集中;报告系统以生产系统为数据源,按照一定的规则生成总账数据和财务会计报表,以满足内部管理需要和资本市场对会计信息披露的法定监管要求。设计原则一方面,生产系统中仍保留外币分账制的功能。商业银行的生产系统一般是按照外币分账制设计,在新《企业会计准则》实施之前,其交易处理模块已广泛应用,若比照工商企业执行外币交易统账制,商业银行则要在生产系统中按交易逐笔折算,对系统设计的内在机理全面改造,工作量巨大,并对系统资源空间提出更高要求。考虑到商业银行外币业务的现况,财政部下发的“外币折算准则应用指南”允许金融企业采用分账制记账方法进行日常核算。因此,不论践行成本效益原则还是依据制度,商业银行都可在生产系统中保留外币分账制功能。另一方面,改造报告系统,实现外币统账制的处理结果。改造报告系统要遵循以下设计原则:一是在报告系统中对所有会计科目区分为货币性项目和非货币性项目,并设置相应的系统参数,实现系统对货币性项目自动重估,对非货币性项目不重估;二是报告系统货币性项目重估频率要与生产系统损益重估频率保持一致,一般按月进行;三是确保报告系统货币性项目重估使用的折算汇率与生产系统损益重估使用的折算汇率一致;四是在报告系统中增加“外币货币性项目重估损益”科目,反映外币货币性项目重估时产生的损益。原理分析依托原有生产系统和适当改造报告系统,即可以较低成本满足外币折算准则要求,原理分析如下:首先,对汇兑差额的处理结果与统账制一致。“外币折算准则应用指南”允许金融企业采用分账制记账方法进行日常核算,但要在资产负债表日,对外币账户余额进行货币性项目和非货币性项目的调整,并确保采用分账制记账方法产生汇兑差额的处理结果,与统账制一致。而在执行外币折算准则之前,我国商业银行普遍实施的外币分账制,不区分外币货币性项目和非货币性项目,资产负债表日外币交易不产生汇兑差额。因此,报告系统中的参数化设计,要对所有会计科目区分为货币性项目和非货币性项目。系统将属性参数设置为“货币性项目”的会计科目,按资产负债表日折算汇率进行重估,对资产负债表日折算汇率与初始确认时或者前一资产负债表日折算汇率不同而产生的汇兑差额,计入“外币货币性项目重估损益”科目;将属性参数设置为“非货币性项目”的会计科目,仍以历史成本计量,在报告系统中反映为以交易发生日折算汇率转换的折合记账本位币(CNY)余额。其次,月末资产负债表中间过渡类CNY科目余额为零。我国工商企业采用的外币统账制,将发生的多种货币经济业务,折合*民币加以反映,外币在账上仅作辅助记录。统账制的特点之一是不设立“外汇结售”、“代客外汇买卖”、“经营套汇”等中间过渡类会计科目和账簿。而基于上述会计应用系统的设计思路,商业银行在生产系统中仍可使用中间过渡类科目,实现跨币种记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