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元璋在司法上,制定和颁布……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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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8-01 18: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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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28 18:22
《大明律》和《大诰》
制定和颁布《大明律》和《大诰》,完善司法制度
《大明律》是《大明律集解附例》的简称。它是中国法制史上具有划时代意义的法典。它草创于金戈铁马的战争时期,完成于重典治国的洪武年代。这部*不仅继承了明代以前中国古代法律文献的历史优点,是中国古代法律编纂的历史总结,而且下启清代乃至近代中国立法活动的发展,为中国近现代的法制建设提供了一些宝贵的借鉴。
《大诰》:明太祖朱元璋亲自写定的刑典,明初洪武十八年(公元一三八五年)十一月,发布《大诰》,也就是整理这一年审判贪腐方面的重大案件,以诰文的形式向全国发布,告诫官吏们,不要重蹈覆辙。包括《大诰》《大诰续编》《大诰三编》《大诰武臣》四部分,统称《御制大诰》。洪武中期,官吏贪赃枉法、豪强兼并、脱避粮差日趋严重。朱元璋为维护封建统治,遂将“官民过犯”典型案例辑录成帙,仿周公《大诰》之制,于洪武十八年(1385)冬刊布《大诰》七十四条,十九年春刊布《大诰续编》八十七条,十九年冬刊布《大诰三编》四十三条,颁行天下,诰戒臣民。反映了明太祖治乱世用重典的思想。因为过于严酷和过多体现明太祖个人特征,故《大诰》在洪武之后基本不再行用。
大诰内分十种项目,颁之学宫以课士,令人人习之。不久又颁布续编﹑三编。参阅《明史·太祖纪三》﹑《明通鉴·太祖洪武十八年》。
参考资料:http://www.mofangge.com/html/qDetail/07/c1/201207/ftu6c10757904.html
http://ke.baidu.com/subview/70020/9564736.htm
http://ke.baidu.com/link?url=hHPq6vTZyF7z_rlBCuuWmfIooihP5J9q7vp3wG2hseHpIYkplT0lt4uw6XfX3-v4tJnG4FDBDHGJsgwjtMDys_
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28 18:22
行政方面,在*,明太祖借口胡惟庸案,撤销中书省和丞相,把相权分给六部,还设殿阁大学士,备皇帝顾问。在地方,明太祖为加强对地方控制,废行省,设三司(承宣布政使司、提刑按察使司、都指挥使司),分管地方行政、司法、和军政。三*官互不统属,直接对皇帝负责。影响:丞相的废除意味着皇权的进一步加强。从*上保证了君主的绝对权威;明成祖时,形成内阁制度,*和地方的政权完全由皇帝控制。
军事方面,在*,明太祖设五军都督府,与兵部共管兵权,相互牵制。明太祖又创立了卫所制度,各卫、所分属于各省的都指挥使,统由*五军都督府管辖。影响:使兵部、都督府和卫所总兵将官都不能专军权,军权集中在皇帝手里。
监察方面,明太祖改御史台为都察院,作为*监察机关。都察院与*司法机关大理寺、刑部合称“三法司”。“三法司”不能决断的案件,由皇帝裁决。为了监视官吏和*人民反抗,明太祖设立锦衣卫,明成祖时设立“东厂”,明朝中期又设立“西厂”,锦衣卫、东厂、西厂都是特务机构,合称“厂卫”,明朝还有一种叫“廷杖”的刑罚,即皇帝在殿廷杖责*。影响:使国家司法权集中在皇帝手里,厂卫机构的设立是明朝君主*空前加强的表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