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7-09 2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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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二三四 时间:2022-07-10 02:39
建设工程发包方不验收的处理办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司法解释》第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
(二)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
(三)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
热心网友 时间:2024-01-17 19:53
法律分析:目前对此如何处理,尚无明确法律规定。1、建设工程合同无效而工程未验收,而且发包人也未使用的。若因此产生纠纷,*可能受理,也可能不受理;*受理后,可以支持施工方索偿的请求,也可能不支持。2、建设工程合同无效而工程未验收,但是发包人已经擅自实际使用。施工方向*诉讼索偿的,*也不一定支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九十三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处理:(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可以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承包人无权请求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发包人对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