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8-01 11: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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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国古代文字的产生,古书有不同的说法。先秦时代的《易·系辞传下》中说:“上古结绳而治。后世圣人易之以书契。百官以治。万民以察。”《系辞传下》中又说,“作结绳”和“作八卦”都是庖牺氏的事。虽然“后世圣人”究竟是谁没有说,总之是庖牺氏以后的事了。后来假托孔安国作的《尚书序》中说:“古者伏牺氏之王天下也,始画八卦,造书契,以代结绳之政,由是文籍生焉。”把结绳说成是伏牺氏以前的事。但仍然认为:书契的发明晚于结绳,而且是代替结绳之用的。
“书契”一词,今天的《辞源》、《辞海》、《汉语大词典》都列出两种解释,以《辞源》为例,一是“犹言文字”;二是“契约之类的文书凭证”。而且,从这些辞书所举的书证来看,都认为《易·系辞传下》和《尚书序》中的“书契”是指文字而言,而《周礼》中提到的“书契”是指契约之类的凭证而言。
其实,这些辞书中列出的两种解释,都不是“书契”一词的本义。
在纸发明以前,用简牍为主要书写载体的时代,“书契”本来是人们生活中习见的一种事物。它一般是一式两份,一方面在两件简牍上都写上字,另一方面把两者并在一起,同时在一侧刻上一定数量的齿,然后由当事双方各执其一,作为便于验对的凭证。用文字记录有关事项,刻齿就起到今天盖骑缝章的作用。今天在居延、敦煌等地发现的汉代简牍中,可以见到很多这种又写了字又刻有齿的“书契”。有的是涉及粮、钱、物出入往来的凭据,有的是出入关卡的通行证,有的是执行边防任务的证件,不一而足。据日本学者米刃山明的研究,刻齿不但起验对的作用,不同齿形和齿数还起着记录有关数值的作用。[1]
《周礼》中提到的“书契”正是指的这种东西。例如《周礼·质人》“质人掌成市之货贿:人民、牛马、兵器、珍异。凡卖儥(买)者质剂焉。大市以质,小市以剂。掌稽市之书契,同其度量,壹其淳制,巡而考之。犯禁者举而罚之。凡治质剂者,国中一旬,郊二旬,野三旬,都三月,邦国期。期内听,期外不听。”东汉学者郑玄注释这段文字时说:“质剂者,为之券藏之也,大市人民、牛马之属用长券;小市兵器、珍异之物用短券。”“书契,取予市物之券也。其券之象,书两札,刻其侧。”可见郑玄还了解这种在市场上做买卖时曾经广泛使用的券契,它既是交易的凭证,又是发生纠纷打官司的依据。“书两札(札也就是简),刻其侧”扼要而准确地表现了券契的特征。《周礼·小宰》中也提到“书契”,“以官府之八成经邦治:……六曰听取予,以书契;七曰听卖买。以质剂……”
郑玄注文中引郑众的说法:“书券,符书也”也是对的。关于汉代的符券可以举一个例子。在敦煌酥油土汉代烽燧遗址出土一件木质的符券,长14.5厘米,宽1.2厘米,正面写着“平望青堆燧警候符左券齿百”,下端有一穿孔,穿着一条黄绢绳,以便佩带。这件警候符的上端右侧有一个刻齿,齿的缺口中有一个左半的“百”字。[2]看来,在验证持符者的身份时,不但要把这件“左券”和右券的刻齿对上,还要使缺口中的百字的两半密合。这比单靠刻齿对合更加郑重其事。
因为竹木易朽,汉代以前的书契现在还没有发现过。但战国文献中常提到“左契”、“右契”。如《老子》中有“是以圣人执左契,不责於人。”《礼记·曲礼》中有“献粟者执右契”,《战国策·韩策》中有“操左契,而为公责德於秦、魏之主”,等等。还有的文献中提到券契的齿,例如《管子·轻重甲》“与之定其券契之齿,釜区之数。”《列子·说符》“宋人有游於道得人遗契者,归而藏之,密数其齿。告邻人曰:‘吾富可待矣。’”《说符》的记载明显反映了刻齿兼有记数值的作用。由此可见,现在一般认为是战国成书的《易·系辞传》中使用的“书契”一词,理应是指这种既写字又刻齿的券契。
汉代以后,简牍逐渐退出历史舞台。唐代的陆德明对这种刻齿的券契已经不甚了了,他在《经典释文》中解释《尚书序》“书契”一词时说:“书者文字,契者刻木而书其侧,故曰书契也。一云:以书契约其事也。郑玄云:以书书木边言其事,刻其木,谓之书契也。”他不知道书契上的文字本来是写在简牍的正面的,而契才是刻在简牍的侧面的,把郑玄说的“书两札,刻其侧”误解为写字也是写在简牍的侧边。还把他的这种理解强加在郑玄头上。当然,像上文提到的警侯符,在侧边是写一个百字用以合符的,所以陆德明说的“书其侧”,不能说全不对。但应该强调的是,真正能起到“言其事”作用的文字,本是写在简牍正面的。陆德明所提到的另一种解释“以书契约其事也”,已经不再把“契”理解为刻齿,就使“书契”一词变成“起契约作用的文书”之意。这种倾向,早在东汉已经出现了。郑玄在注《周礼·小宰》“六曰听取予,以书契”时,不采取郑众“符书”的说法,而主张“书契,谓出予受入之凡要。凡簿书之最目、狱讼之要辞皆曰契。《春秋传》曰:‘王叔氏不能举其契’。”就把契虚化为“总帐”、“案卷”的抽象意义了。唐人贾公彦作疏时曲意附和郑玄的说法,批评郑众说:“云‘书契,符书’也者,谓官券符玺之书。此据官予民物,何得为符玺之书解之?”这是因为贾公彦根本不知道汉代的“符书”是什么样子,把它误解为有官印的文书。其实,在居延和敦煌简牍中,不少官方的钱物出入凭证正是和符书一样有刻齿的。所以《周礼·冢宰》的“书契”,和《周礼·质人》的“书契”一样,也是“书两札,刻其侧”的券,并不需要另作解释。就是《左传》中的“晋侯使士平王室,使王叔氏与伯舆合要,王叔氏不能举其契。”其中提到的“要”,在当时也正是书契形式的合约,而不是一般意义的文书。
东汉时代是一个纸和简并行的时代,刘熙《释名·释书契》中说:“书,庶也,纪庶物也。亦言著之简、纸,永不灭也。”正反映了这种过渡性的历史特点。该篇中还提到“契,刻也。刻识其数也。”可见古来简牍侧面刻齿纪数的习惯还没有全然淡出人们的意识。但是“书契”一词毕竟不是人人都知道其本义了。随着“书契”之“契”在含义上的虚化,人们对“书契”一词的理解就越来越偏重于文字一义了。所以,班固在作《汉书》时使用“书契”一词,就几乎完全当成“文字”的典雅的说法了。如“自书契之作,先民可得而闻者,经传所称,唐虞以上,帝王有号谥,辅佐不可得而称矣,”(《古今人表》)“自古书契之作而有史官,其载籍博矣。至孔氏籑之,上继唐尧,下讫秦缪。”(《司马迁传赞》)。特别是对中国文字学产生巨大影响的《说文解字》,在其《叙》中先说“黄帝之史仓颉,见鸟兽蹏迒之迹,知分理可相别异也,初造书契。”接着又说“仓颉之初作书”,也是把“书契”和“书”作为同义语换用的。因此东汉以后的文人学士,绝大多数都承袭了这种习惯的用法。伪古文《尚书序》的作者,正是把“书契”作为文字的同义语来用的,所以在“造书契”之后,紧接着就说“由是文籍生焉”。
到了唐代,像陆德明那样还能重视“书契”一词原始意义的学者,不止一个。颜师古在注《汉书·古今人表》“书契”一词时,就提出了“契,谓刻木以记事。”
而李鼎祚《周易集解》中把《系辞传》中的“后世圣人易之以书契,百官以治,万民以察。”解释为:“百官以书治职,万民以契明其事。”他们虽然都主张书契之契不能虚化,但把它分别解释为文字和刻木,还是没能弄明白古时的“书契”究竟是什么东西。
根据以上分析,今天在辞典中为“书契”作解释,至少应该列出三条:第一条最原始的意义,应该是“正面写字、侧面刻齿以便验对的竹木质券契”。可引《周礼·质人》及郑玄注和《周礼·小宰》及郑司农注为主要书证。第二条是“有契约性质的文书”,可引《周礼·小宰》及郑玄注为主要书证。第三条是“指文字”,可引《说文解字叙》中先说仓颉造书契,后又说仓颉作书为主要书证。但是,第二、第三种解释其实都是汉代人的认识,所以先秦文献如《易·系辞传》中提到的书契,显然应该按其原始的意义来理解才对。
近代殷墟甲骨发现后,最早的甲骨研究者之一罗振玉认为从甲骨刻辞可以“知古书契之形”,他说:“仓颉之初作书,盖因鸟兽蹏迒之迹,知最初书契必凹而下陷。契者刻也,《荀子》之锲即契之后起字。小而简册,大而钟鼎,莫不皆然。故龟卜文字为古人书契之至今存者。”[3]他对“书契”一词提出了一种新的解释,即“刻出来的文字”。到1912年发表他收藏的甲骨文时,就起名叫《殷墟书契》,后来又陆续出了《殷墟书契后编》、《殷墟书契续编》。这样一来,甲骨文就被很多研究者称为“书契”了。虽然早在1904年孙诒让的《契文举例》一书中已经把甲骨文称为“契文”,但这只是说甲骨文是刻成的文字而已。经罗振玉这样一发挥,就把古已有之的“书契”一词重新被诠释为刻成的文字了。
甲骨文被发现后,古文字学界和一般知识界长期流行一种误解:认为商代既然没有纸,写字就只能用刀刻在甲骨上的。罗振玉知道甲骨文中的“册”字是象简册之形的,所以竹木制的简在商代也肯定已经存在。但他大概相信蒙恬造笔之说,所以他认为先秦简册上的字也是刀刻的。这种“书契”就是用刀刻成的文字的见解,影响很广,例如朱自清在《经典常谈·〈说文解字〉》中就说:“‘契’有‘刀刻’的义;古代用刀笔刻字,文字有‘书契’的名称。”《辞海》还把这种观点写进辞条“书契”中,“①指文字,契就是刻,古代文字多用刀刻,故名。”
其实,田野考古证明,早在文字产生之前的仰韶时代,陶器上美丽流畅的花纹就是用毛笔绘制的,陶器上不同形式的记号也是用毛笔作出来的。原始的有很强图画性的文字,自然应该也是使用毛笔写的。在早于殷墟的时期,郑州小双桥遗址中就已经发现过朱笔和墨笔写在陶大口尊上的文字。[4]殷墟的卜用甲骨上不仅有刻的卜辞,同时也存在朱墨两色的书写文字。[5]此外还有写在石器、玉器上的文字残留下来。而商周时代的青铜器铭文,也是先用毛笔写出来,再制成范的。[6]商代和西周时代实际存在大量毛笔写的简牍文字,只是因为比甲骨刻辞和铜器铭文易朽而不能保存到今天。认为那时人们只能用刀来刻字,完全是因为考古工作开展不够充分,以偏概全而造成的误会。
所以,对于学术界已经通行的用“书契”作为殷墟甲骨文代称的做法,可以不持异议。但对于不顾历史实际,把“书契”解释为刻成的文字,而且当作这个词的原始意义,则是应该坚决摈弃的!最后,还想附带谈一个问题。和罗振玉把甲骨文称为“书契”相联系,有一些学者便主张我国文字是因宗教的用途而由神职人员创制的。这同样也是一种以偏概全而造成的误会。先秦的“书契”既然并不是指甲骨文,而是指既写字又刻齿的用途不一的契券,这种有字契券的主要用途是在处理经济事务和行政管理事务,所以我国文字的产生原因,显然不应仅从宗教用途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