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8-01 1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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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8-16 13:48
涉外保险为本国经济单位对外经济贸易、对外合作和各种对外交往活动提供经济补偿的保险种类。在中国,涉外保险的保险基金是根据涉外法规或涉外合同,以投保单位或个人在约定的条件下所交付的外币保险费,由保险人集中建立的外国货币基金。这种保险基金只限于经营涉外保险的保险机构,用来补偿参加涉外保险的被保险人因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所导致的经济损失。涉外财产保险的承保对象一般包括中外合资、合作或外商独资企业、三来一补、租赁业务、外汇贷款业务、外国驻华使领馆及外商机构和人员等。承保财产包括建筑物、机器设备、原材料、商品、办公用品、个人衣服、行李、家具等各种物质财产。有些财产须事先与保险公司特别约定,保险方能生效,如金银饰品、古董、古书画、高级艺术晶、邮票等。这类财产由于没有固定的市价,价值难以估定。由于涉外财产保险的赔偿是以保险对象损失当时的市价为依据,因此,投保双方只有对这类财产的金额特别约定后,保险公司才承担保险责任。目前,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已同世界上 12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1000多家保险公司发生再保险交往关系。在世界主要港口和城市设立了400多个理赔、检验代理人,就地处理赔案。热心网友 时间:2024-08-16 13:48
1956年,国内左倾思潮占据主导,认为国家和修订本已经能够完成应付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的损失,保险已经完成其历史使命,没有必要继续开办。在这一指导思想下,刚刚建立起来的新中国保险业也全部停办,只保留了一部分涉外保险业务。内当时已没有商业保险发展的环境,因此太平保险只得移师海外继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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