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燃气管理条例(2017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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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8-02 02: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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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3-29 12:34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燃气管理,保障燃气供应,规范燃气市场经营秩序,维护燃气用户和燃气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燃气事业的发展,保障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燃气,是指作为燃料使用并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气体燃料,包括天然气(含煤层气)、液化石油气、人工煤气等。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燃气规划与建设、燃气经营与服务、燃气设施保护、燃气使用、燃气安全管理与应急保障等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的生产和进口,城市门站以外的天然气管道输送,燃气作为工业生产原料的使用,沼气、秸秆气的生产和使用,不适用本条例。第四条 燃气管理工作应当坚持统筹规划、保障安全、确保供应、规范服务、节能高效的原则。第五条 市*燃气管理部门负责全市燃气管理工作。
区(市)县*燃气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燃气管理工作。
发改、*、交通、环保、工商、质监、规划、安监、建设、商务和*等有关部门依法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燃气管理工作。
镇(乡)*、*事处协助有关部门开展辖区内的燃气管理相关工作。第六条 燃气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燃气经营者的经营行为纳入社会信用体系,依法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第七条 市和区(市)县*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燃气安全监督管理制度,宣传普及燃气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提高全民的燃气安全意识。第八条 鼓励、支持燃气科学技术研究,推广使用安全、节能、高效、环保的燃气新技术、新工艺和新产品。第九条 市和区(市)县*应当采取措施推广燃气使用,鼓励和支持天然气分布式能源发展。
市和区(市)县*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推进公共汽车、出租车、市政环卫车等车辆使用天然气。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条 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以及上一级燃气发展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发展规划,报同级*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燃气管理部门备案。
管道燃气经营者应当根据燃气发展规划编制经营区域内的燃气设施建设计划。
在已经规划建设地下综合管廊的区域,市政燃气设施应当入廊。第十一条 列入城乡规划的燃气设施建设用地,未经法定程序批准不得改变土地使用性质和用途。
进行新区建设、旧区改造建设,应当按照城乡规划和燃气发展规划配套建设燃气设施或者预留燃气设施建设用地。第十二条 区(市)县*应当统筹城乡燃气发展,结合小城镇和新农村建设分步骤、有计划地推进城乡燃气管网建设。
燃气经营者应当依据已经划定的燃气经营范围对具备供气条件的农村集中居住区实施管道供气。第十三条 在本市燃气管网覆盖范围内,新建住宅小区、保障性住房、农村集中居住区以及其他需要使用燃气的建设项目,应当配套建设燃气设施。第十四条 承担燃气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的单位,应当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设活动。
建设燃气工程应当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燃气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的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第十五条 燃气设施建设项目应当以城乡规划、燃气发展规划以及其他相关规划为依据,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实施。
燃气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依法对燃气建设工程质量负责。
燃气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法定程序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建设单位应当自市政燃气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竣工验收情况报燃气管理部门备案。第三章 经营与服务第十六条 燃气经营依法实行许可证制度。
从事管道燃气、压缩天然气、液化天然气等经营的,向市*燃气管理部门申请燃气经营许可证。
从事液化石油气经营的,向区(市)县*燃气管理部门申请燃气经营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