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2 19: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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懂视网 时间:2022-06-04 19:40
股票市场经常会提到举牌这样一个名词,大家知道它的具体含义吗?下面就让学习啦小编带大家一起了解一下股市中举牌的相关知识吧。
股票市场举牌的定义
举牌是指为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防止机构大户操纵股价,《证券法》规定,投资者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时,应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以公告,并且履行有关法律规定的义务。也指在交易或拍卖以及合作时,报明相关的价格。
证券报价是证券市场上交易者在某一时间内对某种证券报出的最高进价或最低出价,报价代表了买卖双方所愿意出的最高价格,进价为买者愿买进某种证券所出的价格,出价为卖者愿卖出的价格。报价的次序习惯上是报进价格在先,报出价格在后。在证券交易所中,报价有四种:一是口喊,二是手势表示,三是申报纪录表上填明,四是输入电子计算机显示屏。
由投标单位根据招标文件及有关规定,并根据招标项目所在地区的自然,社会和经济条件及施工组织方案,投标单位的自身条件,计算完成招标工程所需各项费用的经济文件。
投标报价是直接影响投标单位的投标成败和工程利润的关键。前面谈过报价过高和过低的利弊,怎样才能投中又有一定利润的标呢?这里就针对施工图预算和单价分析或总成本加以说明。
首先要有准确的施工图预算,预算金额除应扣建施工单位(业主)可能出现的管理费外,基本上可以认为这个预算就是建设单位(业主)的标底,而施工图预算金额一般比预测的工程成本金额要高,我们就在这个区域内报价,比施工图预算高多少—“中标率“。比预测成本高多少—”利润“。就要以本单位的利益和长远目标着想,还应正确估计竞争对手的情况,有针对性的合理决定自己的报价。
在国际或国内贸易中,买方向卖方询问商品价格,卖方通过考虑自己产品的成本,利润,市场竞争力等因素,报出可行的价格。卖方一般报价的业务流程为成本核算--制作打印报价单--上埕签署--传真客户。
股票市场举牌的相关规定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08)第二章权益披露规定,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编制权益变动报告书,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书面报告,抄报上市公司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通知上市公司,并予以公告;在上述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前述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以后,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其拥有权益的股份占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每增加或减少5%,应当按照前款规定进行报告和公告。在报告期限内和作出报告、公告后2日内,不得再次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证券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份而持有5%以上的股份的,卖出股票不受6个月时间限制。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2007)规定,上述“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6个月内卖出的;“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6个月内又买入的。
关于完善我国股市举牌披露制度的建议
(一)制定独立的持股披露规则
鉴于持股信息披露作为一种重要的市场行为并不局限于收购环节,对中小投资者利益保护也有较大影响,建议借鉴欧洲、香港等市场经验,将持股信息披露规则作为一项独立的制度,在证券法中设专章予以规范,解决长久以来的法律法规规定不明确和衔接不清的问题。在法律修改之前,可先行探索制定相应的部门规章,明确相关披露要求及追责措施,建立独立、完整、统一的持股披露制度,待实践成熟后再上升为法律规定。
(二)进一步完善披露标准规定
1.降低持股变动披露义务点。持股披露标准是对各国证券市场成熟度,企业股权分布状态等经济背景综合分析,对保护投资者利益,鼓励企业并购等价值综合判断的结果,应该伴随着本国的证券市场的发展及综合经济形势的变化而适时调整。建议借鉴境外市场的规定,在达到5%以后,每增减1%都要履行披露义务,进一步增强证券市场的信息透明度,降低市场对持股变动的敏感度,减少跟风炒作。
2.进一步明确对第一大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变更情况的披露要求。近年来,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或控制30%以下股份的情况已越来越多,以深圳为例,截至2015年12月14日,深圳200家上市公司中,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在30%以下的为95家、占公司总数的47.5%。因此,今后举牌持股30%以下成为第一大股东现象可能也会越来越多。为减少市场争议,建议明确规定持股在30%以下成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时,是否应进行披露,以及披露的内容。
3.结合流通股持有比例确定披露标准。鉴于持有流通股的数量和比例对上市公司股价的重要影响,建议大额持股披露标准的设置应坚持两个标准,一是持有总股份的比例;二是虽然持有总股份的比例未达到披露标准,但持有流通股的比例达到规定的标准,也应当履行相应的披露义务。
4.进一步加强内地与香港持股变动披露标准的统一、协调。沪港通开启之后,深港通也在有计划地筹备中,可以预见,内地股市与香港股市的联系将更加紧密。建议在我国大额持股披露标准的制定过程中,进一步借鉴香港市场规则,形成既符合国情,又能与香港地区乃至国际市场有效衔接的持股披露标准。
(三)进一步完善披露内容的要求
一是强化对持股目的的披露要求,包括明确披露持股目的是获取控制权还是短期投资等,如以获取控制权为目的,应进一步披露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二是对是否有后续增持计划等可能对中小投资者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披露事项,做出进一步具体规定,包含要求披露增持截止时间、增持方式、增持股份份额等。三是进一步明确对大额持股过程中一致行动行为的披露要求,包括一致行动主体信息、一致行动目的和期限等。
(四)完善对特殊主体的披露规则
建议参照境外成熟市场模式,一方面对于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信托公司等机构投资者内部资产管理、自营等不同业务板块、不同产品之间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可规定原则上应当进行合并计算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以加强对这些特殊主体的规范监督,保证对市场其他投资者的公平性。另一方面,可以同时规定相关市场主体如能举证相关业务板块、产品独立进行投资决策,建立了可靠的防火墙机制的,可以提出豁免合并计算的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