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市查海文化遗址保护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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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8-10 1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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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1-14 18:51
第一条 为了加强查海文化遗址的保护和利用,传承人类文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查海文化遗址的保护、管理和利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查海文化遗址,包括查海遗址以及本行政区域内与其文化类型相同的古文化遗址。
查海遗址是指位于阜新蒙古族自治县沙拉镇查海村,经*公布为第四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新石器时代遗址。第四条 查海文化遗址保护工作应当坚持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原则,确保遗址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保持周边环境与遗址的协调。第五条 市*全面负责查海文化遗址保护工作。
查海文化遗址所在地的县(以下简称“县”,含区,下同)、乡镇*具体负责查海文化遗址保护工作。
查海文化遗址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查海文化遗址保护工作。第六条 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查海文化遗址保护的监督管理。
文化旅游、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农业农村、水利、林业和草原、生态环境、民政、国有资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科技、交通运输、住建、商务、市场监管、*、司法行政、审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查海文化遗址保护相关工作。
阜新查海遗址博物馆负责征集、收藏、保管、研究、展示、交流与查海文化遗址相关的文物。第七条 查海文化遗址的保护和利用,应当纳入各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
市*应当组织编制查海文化遗址保护总体规划。
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管理权限,编制查海文化遗址保护专项规划,并按照规定程序报请批准。专项规划确需变更的,应当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第八条 市、县*应当将查海文化遗址保护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鼓励和支持通过*与社会资本合作、社会捐资等形式,筹集查海文化遗址保护和利用资金。第九条 市、县*应当引进和培养查海文化遗址文物研究、宣传推广、文化创意、旅游开发、经营管理等人才。第十条 市、县*应当定期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查海文化文物资源资产管理情况。第十一条 查海文化遗址的保护和利用,应当诠释、展示、宣传查海文化价值,加强查海文化交流与合作,提升查海文化影响力。
鼓励和支持中小学校、大中专院校、行政学院等将查海文化知识纳入地方课程内容。第十二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依法保护查海文化遗址的义务,对破坏遗址及保护设施的行为有权进行劝阻和举报。第十三条 市、县*应当对在查海文化遗址保护和利用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表彰或者奖励。第十四条 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管理权限,根据文物普查、专项调查、考古发掘等结果,拟定查海文化遗址保护名录,由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统一汇总,经市*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查海文化遗址保护名录应当包括遗址简介、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保护措施等内容。
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查海文化遗址,应当根据其文化价值,及时确定保护级别。第十五条 查海文化遗址保护对象包括:
(一)遗址整体历史风貌和自然环境;
(二)已经发掘遗址的房址、墓葬、壕沟等遗迹;
(三)未发掘遗址本体;
(四)遗址采集和出土的玉器、石器、陶器等文物;
(五)其他需要保护的查海文化遗迹。
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制定查海文化遗址保护应急预案,并根据查海文化遗址保护需要,对遗址及周边环境进行监测。第十六条 在查海文化遗址保护名录公布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进行工程建设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
(二)采砂、采石、取土、打井、修建坟墓、深翻土地;
(三)种植危害地下文物安全的植物;
(四)倾倒、排放污染物;
(五)燃放烟花爆竹,焚烧物品;
(六)涂污、刻画、损毁、擅自移动管护设施或者标志;
(七)其他危害文物安全或者破坏遗址环境风貌的行为。
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制定前款规定的禁止性行为具体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