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前在单位除名的,跟开除的有什么区别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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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8-08 04: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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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2-02 03:08
“开除”是对犯错误职工作出的一种最严厉的行政处分形式。它适用于如下情况:(1)被判刑并入狱服刑的;(2)二次*被注销城市户口的;(3)留用察看期间表现仍不好的。开除处分的处理时限为:从证实职工犯错误之日起,5个月之内审批完毕。
“除名”是由用人单位提出与无正当理由旷工的职工终止劳动关系的一种行政处理方式。它不属于行政处分,是指职工无正当理由旷工超过一定期间,单位依法从职工名册中除掉其姓名。“除名”的条件是:(1)职工经常旷工没有正当理由;(2)经批评教育无效;(3)达到规定的旷工天数,即连续旷工时间超过15天,或者1年以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30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