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轨道交通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7-18 16:25
我来回答
共2个回答
懂视网
时间:2022-07-18 20:46
1、在我国大城市及特大城市,都开始建设或规划轨道交通工程,我国目前拥有世界上最大的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市场,迫切需要提高项目管理水平。如何将现代项目管理的理论和方法应用到城轨建设项目管理领域,实现由传统项目管理向现代项目管理的整体性转变,是本文研究的主要问题。
2、传统项目管理与现代项目管理两种范式进行了比较分析,研究了城轨建设项目管理现状。城轨建设项目管理领域,传统项目管理已经普遍采用,开始接受现代项目管理的理念,项目质量、进度、成本三个专项管理经验丰富,项目采购、人力资源、范围三个专项管理开始规范化,项目沟通、风险、集成三个专项管理急需加强,项目全过程管理急需加强。
3、强调城轨建设项目“全要素管理”和“全过程管理”的理念,对城轨建设项目的独特性进行分析,结合深圳地铁5号线可行性研究项目和北京地铁大兴线设计项目等案例分析,对城轨建设项目管理中急需加强的沟通、风险、集成三个专项管理和项目全过程管理进行具体应用研究。我国城市轨道交通建设项目管理正在经历由传统项目管理向现代项目管理提升的阶段。
热心网友
时间:2022-07-18 17:54
第一条 为了规范轨道交通建设专项资金的计提、归集、划拨及使用管理,保证轨道交通项目资金需求,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推进轨道交通项目建设、运营的顺利实施,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轨道交通项目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实施的市域快速铁路和城市轻轨、地铁工程。轨道交通建设专项资金是指对全市经营性土地出让收入中计提的专项用于轨道交通项目建设的资金。第三条 轨道交通建设专项资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全部作为市*对轨道交通项目建设、运营的资金投入。第四条 轨道交通建设专项资金按照专款专用的原则,用于轨道交通项目的建设、运营和相应期间的还本付息,不得用于项目以外的其他用途。第五条 延伸到本市行政区域外的轨道交通线路建设,按照各自的行政管辖范围承担项目建设投资及今后运营费用。第六条 市财政部门负责轨道交通专项资金的计提、归集、划拨,对轨道专项资金的分配和使用进行管理和监督。
市国有资产管理、发改、国土、规划、督办督查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轨道交通建设专项资金的相关工作。
区(市、县)*、贵阳国家高新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以下简称高新区)、贵阳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以下简称经开区),负责本区域内轨道交通建设专项资金的相关工作。
区(市、县)、高新区、经开区财政部门负责轨道交通建设专项资金的计提、归集。
贵阳铁路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和贵阳市城市轨道交通有限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规范使用轨道交通建设专项资金。第七条 轨道交通建设专项资金的来源构成和分配方式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的商业、旅游业、房地产业、金融业、娱乐业等经营性建设用地(不含工业用地),按其使用权出让面积50元/平方米的标准计提轨道交通建设专项资金。
(二)城市轨道及市域快速铁路经过的区(市、县),在商业、旅游业、房地产业、金融业、娱乐业等经营性用地(不含工业用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中,按出让的土地面积50元/平方米标准计提费用支持项目建设。
(三)城中村与棚户区改造项目中,采用划拨方式供应用于安置村民和居民的土地,或者采用协议出让方式用于配建生产、生活保障设施和公共设施的土地,由项目所在地的区(市、县)*、高新区管委会、经开区管委会向市棚改办提出申请,经市规划、国土、财政等相关部门提出审核意见,报市*批准后,暂不计提轨道交通建设专项资金。其中以划拨方式供应土地建设的安置用房在上市交易补交土地出让金时,按所分摊的土地面积计提轨道交通建设专项资金。城中村与棚户区改造项目中配套进行商业开发的经营性土地,按本办法计提轨道交通建设专项资金。
(四)轨道交通建设专项资金由贵阳铁路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与贵阳市城市轨道交通有限公司按5∶5比例分配。第八条 轨道交通沿线尚未出让的地块,可作为轨道建设项目偿债源,其建设资金的计提和归集方式另行规定。第九条 市级出让地块相关资金由市财政部门按季进行清算,并将专项资金列入预算,专项用于轨道交通项目建设。
区(市、县)、高新区、经开区自行出让收取土地有偿使用资金的,由其财政部门按季清算,并将专项资金划入市财政轨道建设资金专户。第十条 轨道交通建设专项资金计提、归集、划拨的工作程序:
(一)区(市、县)、高新区、经开区的国土资源部门按季度统计本区域内的土地出让数量,并于每季度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将统计结果报市国土资源部门。
(二)市国土资源部门将土地出让数量汇总的结果于每季度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报市财政部门,同时抄送贵阳铁路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和贵阳市城市轨道交通有限公司。
(三)区(市、县)、高新区、经开区财政部门于每季度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将本区域内计提的轨道交通建设专项资金划入市财政轨道建设资金专户。
(四)市财政部门在每季度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将已划入专户的轨道交通建设专项资金分别核拨给贵阳铁路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和贵阳市城市轨道交通有限公司。第十一条 贵阳铁路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和贵阳市城市轨道交通有限公司应当完善轨道项目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市审计部门对轨道项目实施跟踪审计,对轨道交通建设专项资金的计提、归集和使用进行定期审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