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8-09 11:41
共4个回答
热心网友 时间:2024-05-29 17:23
营改增纳税人使用航信公司开票系统(即金税盘)开票的,金颉栏填写已缴营业税未开 具营业税*的收入数额,税率栏填0,然后在备注栏注明"税率为0的销售额是已缴纳宫业 税未开具营业税*的收入"。
2016年5月1日新纳入营改增试点的*一般纳税人,2016年5月至7月期间不需进行**认证,登录本省**查询平台,查询、选择用于申报抵扣或者出口退税的**信息,未查询到对应*信息的,可进行扫描认证。2016年8月起按照纳税信用级别分别适用*认证的有关规定。
扩展资料:
纳税申报期
(一)2016年5月1日新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的纳税人(以下简称试点纳税人),2016年6月份*纳税申报期延长至2016年6月27日。
(二)根据工作实际情况,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以下简称省国税局)可以适当延长2015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间,但最长不得超过2016年6月30日。
(三)实行按季申报的原营业税纳税人,2016年5月申报期内,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税款所属期为4月份的营业税;2016年7月申报期内,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税款所属期为5、6月份的*。
参考资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
热心网友 时间:2024-05-29 17:23
一、本条规定将补开**的时间延长至2017年12月31日,而且将适用范围由原“在地税机关已申报营业税未开具*”的单一情形,扩大至纳税人发生的“需要补开*的营业税涉税业务”的多种情形:
1、已补缴营业税税款,未开具*的;
2、已申报营业税,未开具*的;
3、已申报营业税,已开具*,发生销售退回或折让、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或重新开具*的。
二、为最大限度的解决税制转换的遗留问题,保障全行业营改增的顺利推进,国家税务总局近期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中再次作出规定:
1、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前发生的营业税涉税业务,需要补开*的,可于2017年12月31日前开具*普通*(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扩展资料:
1、对已缴营业税未开具营业税*的收入,营改增纳税人可以按以下方法开具*普通*:
营改增纳税人使用航信公司开票系统(即金税盘)开票的,金额栏填写已缴营业税未开具营业税*的收入数额,税率栏填0,然后在备注栏注明“税率为0的销售额是已缴纳营业税未开具营业税*的收入”。
参考资料来源: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
热心网友 时间:2024-05-29 17:2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规定,营改增纳税人在地税机关已申报营业税未开具发 票,2016年5月1日以后需要补开*的,可于2016年12月31日前开具*普通发 票(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为帮助纳税人和税务机关准确理解上述规定和开具发 票,现就营改增纳税人已缴营业税未开具营业税发 票收入补开*普通*问题的*口径和操作方法明确如下(不含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补开*普通发 票问题另行明确):
1.营改增纳税人2016年4月30日前收取的,未开具营业税发 票但已缴纳营业税的预收款,纳税人在2016年5月1日-2016年12月31日之间可以补开*普通发 票,但不能开具*专用发 票。纳税人按上述规定补开的*普通发 票上注明的销售额不需要缴纳*,也不需要填写在*纳税申报表上。
2.对已缴营业税未开具营业税*的收入,营改增纳税人可以按以下方法开具*普通发 票:
(1)营改增纳税人使用航信公司开票系统(即金税盘)开票的,金额栏填写已缴营业税未开具营业税*的收入数额,税率栏填0,然后在备注栏注明“税率为0的销售额是已缴纳营业税未开具营业税*的收入”。
(2)营改增纳税人使用百旺公司开票系统(即税控盘)开票的,可以通过编码的方法解决,基本操作步骤为:
第一步,进入开票系统后首先选择商品编码;
第二步,进入操作界面,找到自己销售的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对应的商品编码后点击操作界面上的“增加”按钮,然后自编一个商品代码,将自编的商品代码的税率设为0,然后在免税类型中选择“不征税”。完成新代码编制后点击操作界面的“保存”,完成不征税代码的编制。
第三步,在开票系统中选定企业自编的商品代码,进入*普通*开票界面,金额栏填写已缴营业税未开具营业税*的收入数额,金额栏填写销售不动产已缴纳营业税的预收款数额,税率栏选择不征税。
热心网友 时间:2024-05-29 17:24
以官方说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