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7-19 13: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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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1-07 07:59
投保人在投保时,并没有将自己患有乙肝的情况向保险公司告知,是否违反了告知义务?需要对投保当时,投保人所患的疾病和投保人死亡的原因进行分析,寻找其中是否有一定的因果关系。如果其中有足够的因果关系,可以认为投保人违反了告知义务。如果其中没有足够的因果关系,也就是说,投保时的疾病,不是死亡时的疾病时,其中的因果关系则无法成立。一审*认为,“投保人在1997年签订保险合同时曾患乙肝,1998年才罹患导致其于2000年身故的肝癌。虽然投保人未在投保单中填写其患有乙肝,但乙肝并不属于导致其身故的原因。故投保人虽存在未如实告知的行为,却并不属于保险条款‘除外责任条款’中约定的因投保人对投保条件隐瞒之情事致身故的事由,乙肝也不属于‘除外责任条款’中约定的三项重大疾病的范围。故保险公司不得因此而拒绝承担豁免保险费的保险责任”。笔者认为还是比较合理的。另外,本案的保险条款中规定,“投保人在投保时已患有癌症、脑中风、心脏病或其他严重疾病以致身故,保险人不负免缴保险费责任”。如上所述,投保人在投保时,身患乙肝,并非条款中所列的疾病。但是,该条款规定中还有“其他严重疾病”的说法,那么,乙肝是否属于其中的范畴,在保险条款中找不到答案,应当由保险公司负责举证。是否可援引不可抗辩原则在欧美的保险实务和保险合同法中,有“不可抗争”(不可抗辩)的规定。根据该规定,如果保险人事先知道投保人违反告知义务的事实,或因自己过失而不知道该事实的情况下,不能解除保险合同。另外,投保人违反告知义务,保险人解除保险合同的权利,如果保险人在知情之后的一个月以内不实行,该项保险合同的解除权则失效。如果投保人违反告知义务历时5年,而没有被保险人察觉,该保险合同的解除权同样失效。在我国,《保险法》中没有对“不可抗辩”的内容进行明确的规定。但是,从目前我国人寿保险公司保险实务中,可以找到不少公司已经主动引进“不可抗辩”的内容,而且,基本上与国际保险行业中的规定同步,多数规定以两年为期。如果对不实告知或不告知的事实没有发现或发现后没有采取一定的措施,那么时效达成之日起,将无法行使该项保险合同的解除权。根据本案的事实以及诉讼的背景,笔者认为,既然我国法律和行*规没有正式做出规定,那么在本案中还是不采用比较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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