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7-14 2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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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2 04:33
不是的,只能说明你报过警,其不是立案凭据。唯有在*机关调查后,确定有犯罪事实存在,需要追究嫌疑人的刑事责任且属于该*机关管辖的。*机关才会办理立案手续。
警方也需要内部进行立案审批程序,最开始都是出具受理回执,可以经常到派出所跟进案件。
受案回执是一张打印的A4纸,上面有你的详细信息身份证,姓名,电话等,写明XX年XX月XX日,XX报警人,称,在XX地点,发生了XX事件,民警XX,XX赶到现场后查明,XX情况。
XX民警与XX民警再什么时间受理此案件。有的时候还会有派出所的公章。
扩展资料
2006年8月*发布的修订后的《*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明确规定,
“属于*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理案件或者发现案件的*机关及其人民*应当依法先行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或者其他处置措施,再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
(一)违法嫌疑人正在实施危害行为的;
(二)违法嫌疑人正在逃跑的;
(三)有人员伤亡,需要立即采取救治措施的;
(四)违法嫌疑人已被抓获或者被发现的;
(五)国家、集体或者公民利益正在遭受重大损害的;
(六)其他应当采取紧急措施的情形。
行政案件移送管辖的,询问查证时间和扣押等措施的期限重新计算。”
“报案人不愿意公开自己的姓名和报案行为的,*机关应当在受案登记时注明,并为其保密。”
“*机关对报案人提供的有关证据材料、物品等应当登记,并妥善保管。移送案件时,应当将有关证据材料和物品一并移交。”
“*机关对发现或者受理的案件暂时无法确定为刑事案件或者行政案件的,可以按照行政案件的程序办理。在办理过程中,认为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按照《*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