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绿化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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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7-14 2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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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10-08 17:34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改善和保护生态环境,美化人居环境,推动京津冀生态环境支撑区和美丽河北建设,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与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绿化,是指因地制宜种植和养护树木花草,恢复和增加植被,保护林草资源,改善生态环境的行为。第三条 绿化工作应当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以人为本、因地制宜,科学规划、城乡统筹,*组织、全民参与的原则,鼓励社会力量参与绿化事业,加强绿化养护和管理,提高绿化科技水平,促进绿化事业可持续发展。第四条 县级以上*绿化委员会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绿化工作,承担宣传发动、协调指导、监督检查、考核评比、表彰奖励等工作。各级绿化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负责本级绿化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县级以上*林业、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乡绿化工作。
交通运输、水利、国土资源、农业等绿化相关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做好绿化的相关工作。
乡镇*、*事处应当做好本辖区内的绿化工作。第五条 县级以上*应当加强对绿化工作的领导,将绿化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组织编制绿化规划,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总体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等相协调。
县级以上*应当组织开展森林城市、生态园林城市、绿色村庄、园林式单位、绿化模范单位等创建活动,推动绿化事业发展。第六条 各级*及其有关部门和新闻媒体等单位,应当加强绿化宣传教育,普及绿化法律和科学知识,传播绿化文化,提高全社会绿化意识。
对在绿化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给予奖励。第七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部队、村(居)民委员会应当按照规定组织本单位、本区域的人员参加绿化活动,履行植树义务,并做好本单位、本区域的绿化工作。第八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劝阻、投诉和举报妨碍绿化、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第二章 造林绿化第九条 省*应当确定全省和分区域的森林覆盖率目标,明确实现目标的时限、措施。
本省行政区域内重点防护林、特种用途林的面积不得低于全省森林总面积的百分之四十。第十条 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本行政区域的造林绿化规划和年度计划,报同级*批准并组织实施。第十一条 省*应当根据主体功能区规划以及相关技术规范划定森林生态保护红线,并采取综合措施严格管控。
县级以上*应当确定生态公益林规模,落实生态公益林补偿制度,建立多元化森林生态补偿机制。第十二条 植树造林应当遵守造林技术规程,实行科学造林,提高林木的成活率和保存率。
县级以上*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年度造林情况组织检查验收,验收结果向社会公开。除国家特别规定的干旱、半干旱地区外,成活率不足百分之八十五的,不得计入年度造林完成面积。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脆弱区的天然林保护和防护林体系建设,营造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防风固沙林以及沿海防护林。
燕山和太行山区、坝上区域、沿海区域、京津周边应当加强植树造林绿化,突出森林的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快推进公路、铁路、河渠、堤坝等廊道绿化,合理配置树种林种,乔灌花立体搭配,提高生态功能和景观效果。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森林公园建设,合理利用森林风景资源,积极发展生态旅游。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及其有关部门、乡镇*应当对荒山、荒沟、荒丘、荒滩进行造林绿化。
县级以上*应当坚持生态效益与经济效益相结合,加强浅山丘陵区和平原区的综合开发,发展特色果品、木本粮油等经济林,促进农民增收。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应当加强农村绿化规划,提高农村绿化水平。
村民委员会或者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组织村民参加农村绿化建设,对村庄街道、庭院、隙地进行植树绿化,营造公共绿地休憩林;在村庄周围、乡村道路和沟渠等区域建设环村林和绿色林网。
农村村庄绿化覆盖率,在山区和丘陵区的不得低于百分之三十五,在平原区、坝上和沿海地区的不得低于百分之二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