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7-13 18: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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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09-10 19:00
社会保险征收机构通知某用人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经过社保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后,该用人单位仍未缴纳。社会保险机构依照规定查询该用人单位的账户并申请划拨社会保险费,但是该用人单位的账户余额少于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那么还可以采取什么办法呢?
根据《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经查询,用人单位账户余额少于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或者划拨后用人单位仍未足额清偿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要求用人单位以抵押、质押的方式提供担保。”用人单位办理抵押或质押手续的,按照《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及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处理,“用人单位应当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认可的评估机构对其抵押财产或者质押财产进行评估,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对能够足额清偿社会保险费的,双方依法签订抵押合同或者质押合同;需要办理登记的,应当依法办理抵押登记或者质押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用人单位签订抵押合同或者质押合同后,应当签订延期缴费协议,并约定协议期满用人单位仍未足额清偿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参照协议期满时的市场价格,以抵押财产、质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抵缴社会保险费。”
《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
第二十一条 经查询,用人单位账户余额少于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或者划拨后用人单位仍未足额清偿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要求用人单位以抵押、质押的方式提供担保。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应当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认可的评估机构对其抵押财产或者质押财产进行评估,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对能够足额清偿社会保险费的,双方依法签订抵押合同或者质押合同;需要办理登记的,应当依法办理抵押登记或者质押登记。
用人单位在延期缴费协议规定的期限内未履行缴纳社会保险费义务的,社会保险征收机构可以根据延期缴费协议的规定,对用人单位用于担保的财产依法进行处置,以处置所得抵缴社会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