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司考卷二第80题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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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7-15 0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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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08-24 12:55
本题涉及的是工商局,为*部门。根据《行政复议法》第12条和《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24条规定,对地方各级*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复议,复议机关的确定有三种情形:(1)实行*垂直领导的部门,上一级主管部门为复议机关;(2)经*批准实行省以下垂直领导的部门,若省、自治区、直辖市对复议机关有特别规定,则依此规定;没有,则复议机关为该部门的本级*或者上一级主管部门,由申请人选择;(3)除前两种之外的部门,复议机关为该部门的本级*或者上一级主管部门,由申请人选择。工商局为非实行*垂直领导的部门,它曾是经*批准实行省以下垂直领导的部门,但后实行双重领导。故,应适用第3种情形,即复议机关既可以是上一级部门,即该工商局的上一级工商局,也可以是该工商局的本级*,即县*申请复议。因此选项A错误。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9条规定,确定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的期限,首先要看单行法律是否有超过60日的特别规定,《反不正当竞争法》虽然规定当事人对监督检查部门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复议,但该期限短于60日,应当适用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一般期限,故,选项B错误。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45条规定,经复议后向*起诉的一般期限为15日,法律可以规定特别期限。《反不正当竞争法》虽规定“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提起诉讼”,但此规定与《行政诉讼法》规定的一般诉讼无异,故选项C正确。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是解决行政争议的两种主要途径,二者之间关系的协调是十分重要的。目前。我国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关系是,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由选择为原则,以行政复议前置为例外(《行政诉讼法》第44条)。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对处罚决定实行的是自由选择安排,即既可以直接向*起诉,也可以先复议再向*起诉,取决于当事人的选择,故,选项D正确。更多关于历年真题的最新解析可以看中法网学校的历年真题详解。
热心网友
时间:2023-08-24 12: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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