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险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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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4-22 1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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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22 15:58
基本原则
一、最大诚信原则
投保家庭财产保险与其他保险一样,投保人必须遵守最大诚信原则。投保人和被保险人违反“诚信原则”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或不负赔偿责任。投保人在申请办理家庭财产保险时,应该向保险公司说明“任何可能影响承保人对是否承保做决定,影响承保人制定费率和保险条款的重要材料”。它们主要包括:
1、投保人本人及其家庭成员的情况。如家庭成员中有精神病人,曾发生过玩火、乱开煤气开关的事等。
2、保险人所负危险责任较大的事实。如有的投保人在治安不好地区买了商品房,平时没人住,该地区已经发生过几起盗窃事件等。
3、投保财产超出正常范围的情况。如房屋地处低洼地,马路排水系统又不好,平时雨下得大一点,就会进水等。
二、可保利益原则
在家庭财产保险中,可保利益产生和存在的依据概括起来有三种:即所有权、占有权、按合同规定产生的利益。
所有权,包括所有人。不管财产是个人所有,还是与人共有,均具有可保利益;
占有权,包括对财产的安全负有责任的人,如仓库保管员对客户的物品;对财产享有留置权(因债务而将他人之物留置自己处)的人。
按合同的规定产生的利益。如房屋的承租人,对承租的房屋具有一定的可保利益。
三、赔偿原则
由全面赔偿原则和实际赔偿原则所构成。
全面赔偿原则:使被保险人由于保险合同所规定的风险事故所造成的各种经济损失,通过保险金补偿的方式得到赔偿。
实际赔偿原则:保险人对于被保险人的赔偿不得超过被保险人的实际损失,被保险人不能由于保险人的赔偿而获得额外的利益。实际赔偿原则的具体内容包括如下几点:
1、保险人的赔偿只是恢复被保险人的实际损失,这是实际赔偿原则的核心。被保险人的财产要得到赔偿,必须符合三个条件:
被保险人对损失的保险标的具有实际的保险利益。保险标的遭受损失原因,必须在保险合同规定的保险责任范围之内。遭受的损失,必须可以用货币进行衡量。 2、保险人有权选择对于被保险人的赔偿方式。
保险人只要能够满足损失赔偿的目的,就可以有权选择赔偿的具体方式,如支付货币、修复和换置等。 3、保险人对于赔偿金额限度的控制。
保险人在处理财产保险的赔偿申请时,在对于实际损失、保险金额和保险利益的比较后,选择实际货币量最小的一方为最终的赔偿控制限度。 4、被保险人不能通过赔偿而额外获利。
四、代位求偿原则
代位求偿,是指当保险事故是由第三者造成的情况下,保险人在先向被保险人履行赔偿责任后,在赔偿金额范围内有权代替被保险人向第三者要求赔偿。
进行“代位求偿”有三个前提:
第三方对于保险标的所造成的损失,必须符合保险合同规定的保险责任范围;保险责任的形成,必须是由第三方所造成的;保险人必须首先向被保险人履行赔偿责任。保险人在行使代位求偿权利的过程中,所获得的超出其向被保险人履行赔偿责任的金额,必须返还给被保险人,即保险人不能运用代位求偿权利而获得超出其所承担的实际赔偿责任的利益。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22 15:58
最大诚信原则
保险中的诚信原则,即要求保险活动的各方主体在保险合同的订立、履行过程中诚实不欺、重信守诺。
投保人和被保险人违反 “ 诚信原则 ” 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或不负赔偿责任。投保人在申请办理家庭财产保险应该向保险公司说明 “ 任何可能影响承保人对是否承保做决定,影响承保人制定费率和保险条款的重要材料 ” 。它们主要包括:
1 、投保人本人及其家庭成员的情况。如家庭成员中有精神病人,曾发生过玩火、乱开煤气开关的事等。
2 、保险人所负危险责任较大的事实。如有的投保人在治安不好地区买了商品房,平时没人住,该地区已经发生过几起盗窃事件等。
3 、投保财产超出正常范围的情况。如房屋地处低洼地,马路排水系统又不好,平时雨下得大一点,就会进水等。
最大诚信原则产生的原因及目的
原因
1、风险发生及其损失的不确定性;
2、保险双方信息的不对称性
3、保险人堆保险标的的非控制性;
目的
防止道德风险,避免保险欺诈行为,维护保险双方的正当权益,保证保险活动正常进行。
保险利益原则
所谓保险利益,即投保人对保险标的的所具有的合法的经济利益。
在家庭财产保险中,可保利益产生和存在的依据,概括起来有三种:即所有权、占有权、按合同规定产生的利益。
所有权、包括所有人。不管财产是个人所有,还是与人共有,均具有可保利益;
占有权。包括对财产的安全负有责任的人,如仓库保管员对客户的物品;对财产享有留置权(因债务而将他人之物留置自己处)的人。
按合同规定产生的利益。如房屋的承租人,对承租的房屋具有一定的可保利益。
损失补偿原则
损失补偿原则,是财产保险的赔偿原则,即保险赔偿以弥补被保险人损失为前提,保险赔偿不能造成被保险人不当得利。损失补偿原则是财产保险的核心原则。它是指在财产保险中,当保险事故发生导致被保险人经济损失时,保险公司给予被保险人经济损失赔偿,使其恢复到遭受保险事故前的经济状况。损失补偿原则包括两层含义:一是“有损失,有补偿”,二是“损失多少,补偿多少”。坚持损失补偿原则,一方面可以保障被保险人的利益,另一方面可以防止被保险人通过赔偿而得到额外利益,从而避免道德风险的发生.在实施损失补偿原则时应该注意,保险公司的赔偿金额以实际损失为限、以保险金额为限、以保险利益为限,三者中又以低者为限。
由全面赔偿原则和实际赔偿原则所构成。
全面赔偿原则 —— 使被保险人由于保险合同所规定的风险事故造成的各种经济损失通过保险金补偿的方式得到赔偿。
实际赔偿原则 ——保险人对于被保险人的赔偿不得超过被保险人的实际损失,被保险人不能由于保险人的赔偿而获得额外的利益。实际赔偿原则的具体内容包括如下几点:
财产保险原则
1 、保险人的赔偿只是恢复被保险人的实际损失,这是实际赔偿原则的核心。被保险人的财产要得到赔偿必须符合三个条件:
—— 被保险人对损失的保险标的具有实际的保险利益。
—— 保险标的遭受损失原因必须在保险合同规定的保险责任范围之内。
—— 遭受的损失必须可以用货币进行衡量。
2 、保险人有权选择对于被保险人的赔偿方式。
保险人只要能够满足损失赔偿的目的,就可以有权选择赔偿的具体方式,如支付货币、修复和换置等。
3 、保险人对于赔偿金额限度的控制。保险人在处理财产保险的赔偿申请时,在对于实际损失、保险金额和保险利益的比较后,选择实际货币量最小的一方为最终的赔偿控制限度。
4 、被保险人不能通过赔偿而额外获利。
权益转让原则
所谓权益转让,是指被保险人在其全部或部分损失由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予以补偿后依法应将保险标的的所有权的追偿权转让给保险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