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2 16: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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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05-27 11:44
开出*即应确认收入。经常*开了,但甲方拖延很久后才付款,仍应以开票时间作为确认收入时间。
电商企业多为预收,依据收入确认原则,可确定货物发出到时点确认收入,严格要求的话,1. 自己承担运费,要有出库单加与物流公司的物流单 来作为货物流转依据
2.客户自提货物的,以附有客户确认提货的签字的出库单为货物流转依据
事实上多数企业都不太规范 只是开票了就做账
确认了收入,也就当时做的无票销售的,只要把之前这和无票销售冲红后,再重新开具*即可;这不会影响税额的,因为销项税额已经抄报过了。
无票销售产品收入,这个也要和“视同销售开票”一样做账的,会计分录如下:
借:应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视同销售收入
贷:应交税费---应交*---销项税额
冲回无票销售产品的收入的会计分录:
借:应收账款(红字)
贷:主营业务收入/视同销售收入(红字)
贷:应交税费---应交*---销项税额(红字)
然后再开具*时的会计分录:
借:应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贷:应交税费---应交*---销项税额
一、《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规定:金融资产应当在初始确认时划分为下列四类:
(1)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包括交易性金融资产和指定为以
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2)持有至到期投资;
(3)贷款和应收款项;
(4)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二、会计核算中的金融资产包括:交易性金融资产、长期股权投资、持有至到期投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等。
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的处理企业所得税作为对企业经济利益影响最大的税种之一,其处理规定十分复杂。由于会计和税收的目的不同,其处理自然会存在一定差异。面对同一项经济业务,会计上如何处理,税收上如何处理,会计与税收的差异又如何处理,都是值得会计工作者深入学习的地方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取得该项投资时会计与税法的差异主要表现在:初始投资成本的确认1.初始投资会计成本和初始投资计税成本的计价基础不同。以非货币性资产换入投资,换入的投资入账价值是以换出的非货币性资产的原账面价值为基础来确定,这符合历史成本原则。换入的投资计税成本一般以换出的非货币性资产的公允价值为基础来确定。2.收到补价的处理不同。按非货币 *** 易准则的规定,企业进行非货币 *** 易是以公允价值为基础,交易中是否涉及补价,也是依换入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来判定的。换入投资与换出非货币性资产的公允价值一致,则可能不存在补价;反之则可能涉及补价。具体到非货币性资产换入投资,收到补价时,减去补价后还要加上(或减去)应确认的收益(或损失),也就是说收到的补价所产生的非货币 *** 易损益,其确认的金额大小会影响换入的投资的入账价值。按税法规定,收到的补价直接抵减投资计税成本,不存在确认非货币 *** 易损益的问题。对于初始投资计税成本与初始投资会计成本的差异不需作处理,企业只需在备查簿中准确记录该项投资计税成本,作为将来处置该项投资时计算投资转让损益的重要因素。换出非货币性资产损益的确认1.换出的非货币性资产公允价值等于账面价值。在这种情况下,不论是否涉及补价,会计处理上均不会产生非货币 *** 易损益。按税法规定,因其公允价值等于账面价值,不存在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的问题,也就不存在缴纳所得税问题。此时会计处理和税法规定一致。2.换出的非货币性资产公允价值大于账面价值。当该项交易中不涉及补价或投资方需支付补价时,不会产生非货币 *** 易损益。此时,公允价值大于账面价值的差额部分即非货币性资产的转让所得在会计处理上不确认为收益,而税法规定,该转让所得要依法缴纳所得税。因此,该差额(公允价值-账面价值)要在投资年度年末计算缴纳所得税时全额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当该项交易中投资方收到补价时,补价部分所包含的换出资产的部分价值的盈利过程已经完成,此时会产生非货币 *** 易收益,此项收益在计入营业外收入科目后,在年度终了会并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所得税;而税法上确认的资产转让所得(公允价值-账面价值)在年度汇算清缴时如果全额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则计入营业外收入的非货币 *** 易收益部分存在重复计征所得税的问题。为消除重复征税因素,企业在年末调整应纳税所得额时应调增的金额为公允价值减去账面价值再减去营业外收入(非货币交易收益明细科目)。对于该资产转让所得数额较大的,可按前述国税发[2000]118号文的规定进行处理。3.换出的非货币性资产公允价值小于账面价值。当该项交易中不涉及补价或投资方需支付补价时,不会产生非货币 *** 易损益。此时,公允价值小于账面价值的差额部分即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损失在会计处理上不确认为损失;而税法规定该转让损失可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因此,该差额(公允价值-账面价值)要在投资年度年末计算缴纳所得税时全额调减应纳税所得额。当该项交易中投资方收到补价时,补价部分所体现的换出资产的部分价值的减值过程已经完成,此时会产生非货币 *** 易损失,此项损失计入营业外支出后,在年度终了计算缴纳所得税时会自然抵减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而税法上确认的资产转让损失(公允价值-账面价值)在年末如果全额调减应纳税所得额,则计入营业外支出的非货币 *** 易损失部分同样存在重复抵减应纳税所得额的问题。因此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在年末调减应纳税所得额时应调减的金额为账面价值减去公允价值再减去营业外支出(非货币 *** 易损失明细科目)。在上述2和3调整过程中,需调整的差额均属时间性差异,企业应视所采用的所得税会计核算方法进行处理。注意,在非货币 *** 易中如果换出资产为存货时,因涉及缴纳*问题,因此在计算非货币交易损益时会有所不同。从非货币 *** 易准则中公允价值的定义,即公允价值,指在公平交易中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自愿进行资产交换或债务清偿的金额及该项准则《指南》中提出的计税价格等于公允价值可以看出,从理论上讲,我国的公允价值是计税价格,本身不包含*,并且补价中也不包含*。该项*由投资方全额负担,计入投资的入账价值,不影响非货币 *** 易损益的计算。即:非货币 *** 易损益=补价×(1-换出资产账面价值/换出资产公允价值)在实务中,考虑到公平交易这一原则,交易双方在进行交换时,往往会将*考虑在交换范围之内,即以含税价进行交换。此时收到的补价中含有*,在计算非货币 *** 易损益时,首先应扣除该补价包含的*额,然后以不含税价为基础进行计算。
按照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向职工收取得房屋租金,应当计入“其他业务收入”科目。相应的,发生的相关房屋折旧及其他费用,应当计入“其他业务支出”科目。
关于补充问题。
按照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规定,向职工收取得房屋租金,应当计入“其他收入”科目。
一种方法是不确认销售收入而直接结转存货成本,按计税价格计算销项税;
非同一控制下, 企业合并或其他方式取得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作为初始投资成本,涉及以库存商品、原材料等存货作为对价的,应按库存商品、原材料等存货的公允价值,贷记“主营业务收人”“其他业务收入”等科目,并同时结转相关的成本。
一、资产减值的确认标准
资产减值有三种确认标准:①永久性标准,即对在可预见的未来不能恢复的资产减值给予确认。这个标准虽然避免了确认暂时价值波动形成的损失,但需要会计人员对暂时减值与永久减值进行判断。②经济性标准,即在资产负债表日若资产账面价值低于可回收金额则确认其减值。它能如实反映资产负债表日资产的价值,避开了采用职业判断区分资产减值型别的难题,便于操作。③可能性标准,即要求对可能的资产减值予以确认。其目的主要在于与历史成本保持一致,避免对不必要减值损失的确认。
目前,我国的《企业会计制度》和企业会计准则未明确各项资产减值的确认标准,导致在会计实务中可操作性差。由于不同资产的性质及价值的变化有着不同的规律,因此应对不同种类资产采用不同的确认标准。例如:短期投资与委托贷款流动性和变现能力较强,企业一般不会长期持有,采用永久性或可能性标准确认其减值没有实际意义,所以可以用某一时点的价值为标准来衡量,即采用经济性标准。而对存货、固定资产宜采用永久性标准。因为会计人员对此类资产一般相对容易区分暂时性或永久性减值,此类资产一般数量大、品种多,由于采用永久性标准不需要确认大多数资产的暂时性减值,因而大大减少了需要确认减值的资产数量和种类,减少了工作量,符合成本效益原则。而长期投资在一段时间内其价值变动较大,资讯使用者对其关注的已不是历史成本或现时价值,而是其未来的获利能力,只有发生价值变动性大的投资才会影响收益,由于不易判断其属于永久性还是暂时性减值,宜采用可能性标准。但考虑到我国目前会计人员职业素质较低,各种资产相关资讯不充分,在确定减值标准时可侧重于经济性标准,待时机成熟后,再进一步确定各项资产减值标准。
二、资产减值的计量
国际会计准则与我国会计准则对资产减值的计量以销售净价(或市价)作为计量标准。笔者认为有些欠妥。首先,销售净价是以买卖双方自愿的交易为基础的,会受到许多外界因素的干扰,如供求关系、通货膨胀、人们对新旧资产的偏好等,所以在某一时点上价格会背离其价值。而资产的使用是一个长期过程,要求将资产的账面价值与其内在价值相比较后确定减值额。其次,采用销售净价作为计量标准未能充分考虑到资产的本质。企业持有资产的目的不是为了出让,而是要其为企业带来长期经济利益,未来经济利益的流入不能用销售净价来衡量。未来经济利益中包含风险因素,而销售净价是某一时点实在的价格,它没有考虑到风险这一因素。再次,账面价值与销售净价的比较是管理者对保留资产还是出售资产作出决策的依据。事实上,企业保留资产不能只是考虑继续使用该资产是否比出售该资产带来更多预计未来现金流量和潜在收益,更主要是考虑此资产在生产过程中的特殊作用等不能用货币衡量的因素。
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是理想的计量标准。它使资产的价值确定与资产的定义相统一,克服了采用销售净价所产生的问题。由于现金流量的现值计算会给计算减值额带来一定难度,因此,我们可以借鉴资产评估的原理,采用收益法计算资产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其前提条件是遵循国际会计准则的规定:现金流量的预计应建立在管理层已通过的最近财务预算或预测的基础上,且由于期间超过5年的未来现金流量详细、清晰、可靠的财务预算或预测不易取得,因此,其预测期最长为5年。考虑到对远期资料估计不确定性带来的不利影响以及科技进步对资产经济使用年限的影响,我们可将能够预测现金流量的年限作为获利年限,一般不超过5年。同时,既可采用资产定价模型来确定贴现率,也可采用风险贴现率、加权资本成本等作为贴现率。这样就可以计算出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并与资产账面价值进行比较,确定减值额。
但在一般情况下,现金流量是多项资产共同作用的结果。如现代企业中的流水线等类似的生产装置中的某一部分,很难确定其准确的现金流量。为了解决这一难题,国际会计准则提出“现金产出单元”的概念,并解释为“现金产出单元只从持续使用中产生的现金流入基本上独立于其他资产或资产组合所产生的现金流入并认定是最小的资产组合”。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一个现金产出单元其中一部分发生减值,而现金产出单元整体没有减值时不能确认为减值。因为现金产出单元中单项资产的减值并不影响整体的现金产出,不会导致经济利益的减少从而符合“资产能够带来未来经济利益”这一资产确认原则。若整个现金产出单元没有发生减值,企业可以根据稳健性原则,采取缩短折旧期或加速折旧的方法,以在更短的时间内弥补资产的损耗,增强企业资产抗风险的能力。若整个现金产出单元发生减值,应采用收益法估计现金产出单元的现金流量,然后在现金产出单元的单项资产中分配减值额。其具体方法是:首先,采用各项资产折旧额作为比例分配现金流量;然后,根据资产的获利年限以及预计收益率确定各项资产现金流量的现值,将其与各项资产的账面价值比较,确定单项资产的减值额;最后,按照各项资产减值额的比例分配现金产出单元的减值额,确定各项资产应分摊的现金产出单元的减值额。这样既不违背资产减值的本质,又与国际会计准则鼓励企业尽可能按照单个资产确认减值的精神相一致。
三、追溯调整资产减值准备
国际会计准则规定,资产减值损失应在收益表中确认为费用,我国会计准则也将各项资产的减值确认为当期费用。笔者认为,这种做法虽然简单易行,但有可能将应计入折旧中的资产损耗一次性计入某一年度的费用中,模糊了折旧与减值这两个概念的区别。若利用减值弥补资产损耗,不仅掩盖了资产在消耗中被弥补这一漫长过程,为企业调节利润留下一定空间,而且会给企业的经营带来一定的风险。因此,在美国会计准则制定的过程中,曾提出对不同减值采用不同的方法计量。若资产可能是由于折旧没有进行适当的调整而减值,应进行追溯调整;若资产可能是由于用途重大改变而减值,在与相关的计量标准进行比较后可将减值差额直接计入损益。这主要是考虑到企业一般是在依据现在的情况来推测资产未来的使用情况后,对资产制定折旧*。而外部环境的变化有很大的不可预测性,可能一段时间后,资产账面价值大于其实际价值,此时,将这部分差额完全计入当期费用显然不符合收入与费用配比的原则。
为此,笔者认为,可以通过追溯调整将资产的损耗计入恰当的年份,防止企业通过资产减值调节利润。在区分不同性质的减值时,对那些受过去已经发生的、在较长一段时间内一直存在的因素(如科技进步)影响而减值的资产,应对减值进行追溯调整;而对于特殊的、不经常发生的事件(如资产坏损,经济、法律环境突变等不可预测的事件),由于不是以前各期积累的结果,也不对以前的核算有任何影响,可将其导致的减值计入当期损益。当然,追溯调整也有一定的局限性。企业利用追溯调整将资产减值计入以前年度,这样既挤掉了资产中的水分,又不影响当年的利润数字,从而造成将以前年度的利润转到本期的现象。但只要对减值的原因进行稽核,制定相关措施,对部分减值进行追溯调整是较为妥善的做法。
四、资产减值转回金额的确定与转回方式
我国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在确定减值损失转回的最高限额上持不同意见。我国会计准则以已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作为最高限额,而国际会计准则以资产以前年度没有确认减值损失时的账面金额(原值减去摊销和折旧)作为最高限额。笔者认为,国际会计准则对此问题的处理符合谨慎性原则。因为若可回收金额大于资产以前年度没有确认减值损失时的账面金额,那么就会产生资产转回后的账面价值大于资产以前年度没有确认减值损失时的账面价值的情况。这样就相当于确认了资产增值,有悖于防止高估资产而计提减值准备的目的。
此外,笔者还认为,可对资产减值转回进行追溯调整,不将其确认为当期收益。首先,对其进行追溯调整可以防止企业利用资产减值转回来操纵利润。其次,资产减值准备的转回与当期的经营活动没有任何联络,也无法为企业带来实际的现金流入,它只是对以前计提减值的一种修正,因此不能计入当期收益,应在以前年度与本期内转回。
可以。
你是可以按工程进度来进行账务处理的。
这个是附合税法的规定要求的。
税收筹划已经成为企业理财和经营管理整体中不可或缺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在收入一定的情况下,企业可以通过降低成本及相关税费支出以增加利润,或是在税法允许的范围内通过税收筹划,延缓纳税时间达到资金优化的作用。
需要注意的是,税收筹划是一种合法的行为,是利用税收优惠的规定、纳税方法的选择及收支的适当控制等途径来获得节税利益,与偷税、逃税有着本质区别。因而企业在进行税收筹划时,都应以守法为前提,不乱摊成本费用,不乱调利润。当有多种可供选择的纳税方案时不仅要选择税负最低的财务决策,而且要使税收筹划行为合法合理。
随着国内税收征管体系的不断完善和发展,税收筹划在企业生产、经营、管理和会计核算等各个方面的重要作用也越来越受到重视。本文拟通过税收筹划在企业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两方面的运用,揭示企业如何利用国家税法的有关条款进行税收筹划,合理合法地实现企业税负的最小化,降低经营成本,提高经济效益,增强企业发展后劲和市场竞争力。
税收筹划的目标是使纳税人的税收利益最大化。所谓“税收利益最大化”,包括税负最轻、税后利润最大化、企业价值最大化等内涵,而不仅仅是指的税负最轻。税收筹划与财务管理密切相关,这是因为税收筹划能减少支出,提高资金利用率,从而有利于实现财务管理的税后利润最大化目标。税收筹划在企业财务管理中的运用主要是在筹资决策、投资决策、利润分配中的运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