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吊篮检测部门在哪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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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7-26 14: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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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10-20 23:14
-10-25 衡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各县市区住建局(建设局),开发区、滨湖新区建设局,局属相关单位科室、驻衡各建筑施工企业、各监理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本市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吊篮(以下简称“吊篮”)的安全监督管理,规范吊篮租赁、安装、拆卸、使用行为,防止和减少吊篮作业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家标准《高处作业吊篮》(GB19155-2003)、《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以及《建筑施工工具式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202-2010)的要求,经研究,决定对我市建筑工地使用的高处作业吊篮实行登记备案管理制度,现将有关事项印发给你们,请于发布之日起执行。
一、吊篮的出租单位必须依法取得公司法人营业执照,在市安监站登记后方可从事吊篮租赁业务。
二、吊篮的出租单位在吊篮首次出租前,自购吊篮使用单位在首次安装前,应持吊篮生产厂家的生产许可证、河北省住建厅备案证、吊篮合格证、检测报告等有关资料到市安监站备案并进行登记编号。目前正在使用的吊篮,应按本条款执行。
三、出租吊篮时,出租单位应当与使用单位签订租赁合同、安全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责任。租赁合同中应当明确每月保养的具体时间以及使用单位不得转租吊篮等内容。
四、吊篮的出租单位以及自购吊篮的使用单位(以下简称“产权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一)建立、健全吊篮的安全技术档案,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吊篮使用的操作规程;
(二)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
(三)对于使用吊篮的每个施工现场,产权单位应负责设备的定期维修保养和检查工作,确保吊篮的安全技术性能和安全装置符合标准、规范及有关规定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