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7-26 16: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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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05-09 22:09
法律分析:收据上盖*章是没有法律效力的,在我国法律中有明文规定。*是专用的,收据不能作为*来使用。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管理办法》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一)应当开具而未开具*,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或者未加盖*专用章的;
(二)使用税控装置开具*,未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开具*的数据的;
(三)使用非税控电子器具开具*,未将非税控电子器具使用的软件程序说明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报送开具*的数据的;
(四)拆本使用*的;
(五)扩大*使用范围的;
(六)以其他凭证代替*使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