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7-25 02: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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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1-02 11:30
农业生产者自行销售自产茶叶免征*。 茶叶按其加工程度不同可以分为符合《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和超出注释范围部分,在《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范围内的茶叶,一般纳税人销售的按13%的低税率征收。超出范围的一律按正常税率征收。 附:茶叶有关企业*的纳税分析 作者:许有明 文章来源:云南农垦集团有限公司 茶叶是我国农村的主要经济作物之一,从事茶叶生产加工的企业单位很多,有茶叶初制加工厂、农场、林场、茶叶精制加工厂(公司)等。2004年国家取消农业特产税后,茶叶生产企业主要是缴纳*,由于茶叶企业类型较多,涉及的*征纳计算问题比较复杂。笔者在茶叶生产企业工作多年,对各类茶叶企业在会计核算时如何计算缴纳*做过一些调查,现就几种类型的茶叶生产企业分析如下: 一、茶叶初制加工厂 茶叶初制加工厂属于农业初加工企业,生产的产品属初级农产品,除自产初级农产品享受免税*外,其他初级农产品均应缴纳*。但就初制茶叶加工企业类型来分析,各类型初制企业纳税计算又不相同。 第一类茶叶初制企业是投资种植茶叶,拥有自已的茶园,对自产茶园的茶叶进行初加工、生产自产初级农产品毛茶的初制加工厂,这类企业销售自产农产品属于*条例第16条税法上规定的“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初级农产品免征*”范畴,按税法规定不应缴纳*。 第二类茶叶初制企业是没有种植茶叶,向外收购茶青(茶叶鲜叶)进行初制加工,生产各类初级农产品毛茶的初制加工厂。这类初制企业销售生产的茶叶农产品不是自产而是收购后生产,应缴纳*。如果该初制企业是小规模纳税人,其应纳*直接用不含税销售额乘6%的征收率,即: 应纳*=销售额 × 征收率 如果初制企业是一般纳税人,应纳*计算则比较复杂,要求先计算出*的销项税和进项税。销项税按销售的毛茶不含税销售收入乘初级农产品税率13%计算。进项税计算包括收购的原材料、加工过程中耗用的辅料、动力、包装物,购销原料及产品的运输费等都要计算,收购的原料茶青按农产品收购*上的买价乘13%扣除率计算*进项税,运费按取得的合法运输*上的运费金额乘7%计算*进项税,其他包装物、辅料、动力等则按取得的*专用*抵扣联上的税额抵扣。没有取得*专用*的不得抵扣。 应纳*则按销项税减进项税的差额纳税,即: 应纳*=销项税 — 进项税 第三类茶叶初制企业是拥有茶园,但自产茶叶不能满足生产需要,既生产部分自产毛茶,又对外收购部分茶青加工毛茶的初制茶叶加工厂。这类初制加工厂生产经营涉及到两种情况,一是生产部分自产毛茶,二是生产部分外购毛茶。前者是免税业务,后者是应税业务,按照*条例上规定“兼营不同税率的货物或应税劳务,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所以,这类初制企业首要的是对自产和外购生产的毛茶销售额分别核算,这样自产毛茶纳税才能按按前面第一类初制加企业所述“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初级农产品免征*”情况处理,外购茶青生产的毛茶则按前面第二类初制企业所述情况缴纳*。如果说不将自产和外购分别核算,按税法规定自产免税部分也会视同外购从高适用税率纳税。 在初制茶叶加工企业中有些由于规模小、甚至是个体企业,会计核算不健全,或没有设置会计账簿,进行会计核算。这种情况下,税务部门往往会按税法规定,对个体经营或会计核算不全企业采用核定征收办法,征收*。 二、茶叶生产农场或林场 农、林场茶叶种植、生产规模往往比较大,生产经营上大部分是初制、精制一条龙生产,即初制生产毛茶后又用毛茶生产精制茶,当然也有少部分农、林场只从事初制加工生产毛茶。由于农、林场的茶园是企业投资种植,如果只从事茶叶初制加工的农、林场,则生产的毛茶属于自产农产品,如前所述,无论是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均不需要缴纳*。但从事一条龙茶叶生产的农、林场,其生产的精制茶属于工业产品,应当缴纳*,茶叶工业产品*率为17%,该类企业如果是小规模纳税人,其应纳*直接用不含税销售额乘6%的征收率,即: 应纳*=销售额 × 征收率 如果是一般纳税人,其销售精制茶的销项税应按工业产品17%的税率乘不含税销售额计算。其进项税计算只计算当期加工产品耗用的动力、燃料和包装的进项税额,而原料进项税、即生产精制茶耗用的毛茶进项税计算有所区别,因为耗用的毛茶是自产农产品,不是外购农产品,用自产毛茶直接加工精制茶,耗用的原料毛茶不能抵扣进项税,故耗用原料的进项税不予计算,如果是外购原料毛茶加工精制茶则应计算进项税,但在会计核算注意与自产毛茶加工精制茶分别核算。进项税计算出来后,如前所述第二类初制加工企业一般纳税人相同,应纳*则按销项税减进项税的差额纳税。 例如:某农场本月用自产毛茶生产精制茶20吨并全部销售,取得销售收入40万元,本月外购毛茶10吨,买价共计7万元,已验收入库,并开具收购*。如果农场是小规模纳税人,本月应缴*为2.4万元(40×6%),直接用销售收入乘征收率计算应缴*;如果农场是一般纳税人,本月应纳*为5.89万元(40×17%-7×13%),即用销售收入40万元乘精制茶税率17%计算出销项税为6.8万元,用外购毛茶买价乘农产品毛茶扣除率13%计算出进项税0.91万元,销项税减进项税之差为当期应纳*。 从上例可知,生产精制茶耗用的自产毛茶不能计算进项税抵扣。所以一条龙茶叶生产企业一般纳税人的税负比小规模纳税人高得多,从纳税筹划角度,可考虑不申请为一般纳税人资格或单独成立由农场(林场)控股的茶叶精制法人企业,在加工精制茶时对农场的原料毛茶实行购买,这样,就可以抵扣原料进项税,合理降低税负。 三、茶叶精制加工厂(公司) 茶叶精制加工企业从企业类型上讲是工业企业,其生产的产品均为工业产品,*率为17%。如果茶叶精制企业为小规模纳税人,其纳税计算与前面农、林场一条龙茶叶生产企业小规模纳税人计算相同;如果是一般纳税人,其销售精制茶的销项税应按工业产品17%的税率乘不含税销售额计算。但是,有一种情况例外,就是茶叶精制企业外购部分茶叶不用于加工生产,而是做商贸流通,直接出售,这时,销售这部分货物的销项税计算要根据所购商品的属性分析计算,如果购入的是精制茶,取得了17%*专用*,在销售时就仍按17%计算销项税;如果购入的是农产品毛茶,取得*有可能是13%*专用*或农产品销售*、农副产品收购*等,销售时要考虑到该外购农产品毛茶购入后没有通过生产加工,没有改变其原来的商品性质,仍是农产品毛茶,精制企业购入只是用于商品贸易直接销售,所以,销售该商品时,仍按农产品毛茶税率13%计算销项税。但要注意的是,涉及兼营不同税率业务,会计核算要分开,否则应从高适用税率计算应纳*。在实践中,这种情况比较特殊,企业发生类似经营活动,应向税务部门解释清楚,否则,税务部门将要求精制茶叶企业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一律按17%缴纳*。 精制茶叶企业一般纳税人的*进项税计算也比较复杂,主要是耗用原料的进项税计算,与初制加工企业一般纳税人相比,由于两类企业原料取得的途径不尽相同,精制茶叶企业取得原料途径比较复杂,一般有四种情况需要考虑分析:一是原料购入已取得*专用*(一般纳税人企业开具的*),就直接按专用*上税额抵扣;二是没有取得*专用*,只取得农产品销售*(小规模企业或自产农产品企业开具的*),则应按*上毛茶农产品金额乘以13%的扣除率计算原料进项税;三是既没取得专用*、也没取得农产品销售*,而是企业直接向外收购的毛茶原料,由企业自行开具农副产品收购*,这就应按收购*的收购价格乘13%的扣除率计算原料进项税;四是没有取得任何*的原料,按*条例规定一律不得计算该原料进项税。 茶叶精制加工企业*销项税和进项税计算出来后,如前所述初制加工企业一般纳税人相同,企业应纳*则按销项税减进项税的差额纳税。 另外,我们在分析茶叶生产企业应纳*计算的过程中,对一般纳税人企业遇到的一些特殊情况,如购进的原料毛茶或精制茶用于非应税项目、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以及造成非正常损失等情况的,也不能计算进项税抵扣,已抵扣的要扣除,会计上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同时对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茶叶用于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集体福利、个人消费、赠送他人或自产产品用于非应税项目等情况的,应视同销售货物应计算纳税。 以上是对几种类型的茶叶生产企业应纳*的简要分析,可能对茶叶生产企业在实践中如何正确计算交纳*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