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无线电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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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7-25 1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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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10-13 13:13
第一条 为了有效利用和保护无线电频率资源,维护空中电波秩序,保障*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证无线电业务的正常进行,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组建无线电网络,研制、生产、进口、销售、维修无线电发射设备,以及使用辐射无线电波的非无线电设备,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的无线电台(站),是指开展无线电业务或者射电天文业务所必需的无线电信号收发装置。
军事系统的无线电管理按照国家和军队有关规定执行。第三条 无线电频率资源属国家所有。实行统一规划、科学管理、合理开发、有偿使用。第四条 县级以上*及其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加强无线电频率资源的保护和管理,按照公平公正的原则,规范无线电管理秩序,引导、鼓励和支持提高频率资源利用率的新技术新业务的应用,促进无线电资源共享和优化配置。
依法取得的无线电频率资源以及依法设置、使用的无线电台(站)或者组建的无线电网络,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侵占、使用无线电频率资源,非法干扰合法的无线电台(站)或者无线电网络。第五条 因*和重大任务需要可以实施无线电管制。无线电管制的具体实施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六条 省无线电管理机构在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和省*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无线电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无线电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的方针、*,拟订无线电管理的相关规定;
(二)根据权限审批无线电台(站),规划和分配无线电频率,指配无线电台(站)的频率和呼号,核发《无线电台执照》,依法征收无线电频率资源占用费;
(三)负责无线电管理的监督检查,查处违反无线电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四)负责辖区内的无线电监测,协调处理无线电干扰以及无线电管理方面的其他事项;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省无线电管理机构在各市、州设立的派出机构,根据省无线电管理机构规定的职责范围和权限,在辖区内具体实施无线电管理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和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的*、*、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在职责范围内配合做好无线电管理相关工作。第七条 无线电管理机构依法对无线电频率资源进行指配和管理,核发《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证》。无线电频率使用期限最长为10年。需继续使用或者终止使用的,应当在使用期满或者终止使用30日前向原批准的无线电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办理相关手续。
临时使用频率应当严格执行审批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年。遇国家修改频率划分或者因国家利益需要调整频率时,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国家规定提前1年发布有关调整或者提前收回频率的公告,告知频率使用者有关事项,协调频率使用者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调整。
除前款规定外,因调整无线电频率给原使用者造成的损失,由调整无线电频率的受益者给予补偿。
已取得使用权的频率1年内不使用的或者其使用设备未达到国家规范要求的,由原批准的无线电管理机构无条件收回。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无线电管理机构批准,不得擅自占用、更改、转让频率。禁止出租或者变相出租频率。第八条 对依法设置、使用的无线电台(站)或者组建的无线电公众网络,无线电管理机构有义务保护其使用的频率免受有害干扰。
对涉及*、社会公共安全的无线电频率及组建的无线电网络,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予以重点保护。第九条 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线电设备符合国家标准,并取得国家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
(二)操作人员熟悉无线电管理的有关规定,并具有相应的业务技能和操作资格;
(三)无线电台(站)布局合理,无线电频率有效使用,电磁环境符合相关要求,必要时提交电磁环境测试报告;
(四)无线电管理工作人员应有相应的安全管理保障制度和防护电磁辐射的保护措施;
(五)对依法已经设置、使用的无线电台(站)或者组建的无线电网络不会产生有害干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