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2016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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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7-25 1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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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10-13 13:13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无线电管理,维护空中电波秩序,有效开发、利用无线电频谱资源,保证各种无线电业务的正常进行,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使用无线电频率,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研制、生产、进口、销售和维修无线电发射设备,以及使用辐射无线电波的非无线电设备,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三条 无线电频谱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国家对无线电频谱资源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开发、有偿使用的原则。第四条 无线电管理工作在*、*军事委员会的统一领导下分工管理、分级负责,贯彻科学管理、保护资源、保障安全、促进发展的方针。第五条 国家鼓励、支持对无线电频谱资源的科学技术研究和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提高无线电频谱资源的利用效率。第六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使用无线电频率,不得对依法开展的无线电业务造成有害干扰,不得利用无线电台(站)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第七条 根据维护*、保障国家重大任务、处置重大突发事件等需要,国家可以实施无线电管制。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第八条 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负责全国无线电管理工作,依据职责拟订无线电管理的方针、*,统一管理无线电频率和无线电台(站),负责无线电监测、干扰查处和涉外无线电管理等工作,协调处理无线电管理相关事宜。第九条 中国人民*电磁频谱管理机构负责军事系统的无线电管理工作,参与拟订国家有关无线电管理的方针、*。第十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在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除军事系统外的无线电管理工作,根据审批权限实施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审查无线电台(站)的建设布局和台址,核发无线电台执照及无线电台识别码(含呼号,下同),负责本行政区域无线电监测和干扰查处,协调处理本行政区域无线电管理相关事宜。
省、自治区无线电管理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设立派出机构。派出机构在省、自治区无线电管理机构的授权范围内履行职责。第十一条 军地建立无线电管理协调机制,共同划分无线电频率,协商处理涉及军事系统与非军事系统间的无线电管理事宜。无线电管理重大问题报*、*军事委员会决定。第十二条 *有关部门的无线电管理机构在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的业务指导下,负责本系统(行业)的无线电管理工作,贯彻执行国家无线电管理的方针、*和法律、行*规、规章,依照本条例规定和*规定的部门职权,管理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分配给本系统(行业)使用的航空、水上无线电专用频率,规划本系统(行业)无线电台(站)的建设布局和台址,核发制式无线电台执照及无线电台识别码。第三章 频率管理第十三条 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负责制定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并向社会公布。
制定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应当征求*有关部门和军队有关单位的意见,充分考虑*和经济社会、科学技术发展以及频谱资源有效利用的需要。第十四条 使用无线电频率应当取得许可,但下列频率除外:
(一)业余无线电台、公众对讲机、制式无线电台使用的频率;
(二)国际安全与遇险系统,用于航空、水上移动业务和无线电导航业务的国际固定频率;
(三)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规定的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发射设备使用的频率。第十五条 取得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所申请的无线电频率符合无线电频率划分和使用规定,有明确具体的用途;
(二)使用无线电频率的技术方案可行;
(三)有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四)对依法使用的其他无线电频率不会产生有害干扰。第十六条 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依照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条件,并综合考虑*需要和可用频率的情况,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颁发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证;不予许可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证应当载明无线电频率的用途、使用范围、使用率要求、使用期限等事项。第十七条 地面公众移动通信使用频率等商用无线电频率的使用许可,可以依照有关法律、行*规的规定采取招标、拍卖的方式。
无线电管理机构采取招标、拍卖的方式确定中标人、买受人后,应当作出许可的决定,并依法向中标人、买受人颁发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