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试行)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7-26 00:24
我来回答
共1个回答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6 03:06
第一条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发展,加强对农业科学技术成果(以下简称科技成果)的管理,正确评价科学技术成果的水平,促进农业的发展和农业科学技术成果的应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和“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若干问题的说明”的规定,结合农业科学技术成果的特点,特制定本“农业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农业科学技术成果的概念是:在农业各个领域内,通过调查、研究、试验、推广应用,所提出的能够推动农业科学技术进步、具有较明显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并通过鉴定或为市场机制所证明的物质、方法或方案。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
一、农业部行政管辖内诸类科技成果的鉴定。
二、承担由农业部下达科研、推广项目的其它部门完成的科技成果鉴定。
三、申报农业部部级各种奖励的其它部门完成的科技成果。第四条 根据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范围,科技成果包括:
一、基础理论成果和部分应用基础理论成果。
二、应用技术成果。
三、软科学技术成果。第五条 各级农业科技成果鉴定的管理机构的职能是:
一、农业部成果管理机构:
1.负责全国农业系统科技成果鉴定的管理工作,包括制订部门的管理办法、规定、细则并协调检查其执行情况和成果鉴定的汇总工作。
2.主持或委托有关主持农业系统或由农业部下达任务其它部门所取得的重大科技成果的鉴定工作。
3.作为农业部科技成果的组织鉴定单位,对主持鉴定单位完成的成果鉴定进行审核并对鉴定证书审核盖章。
4.主持鉴定单位申请由部直接主持鉴定的会签工作。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牧渔、农牧、农林、畜牧、水产、农垦、农机化、乡镇企业)厅(局)的科技成果管理机构:
1.受农业部成果管理机构的委托,负责本部门下达课题的科技成果鉴定的管理工作,主持鉴定或委托主持鉴定工作。
2.主持本部门自选课题的鉴定工作。
3.根据有关文件的规定,审查本部门不需要鉴定的科技成果。
4.每年向部成果管理机构报送当年的成果鉴定计划和总结。
5.鉴定完成后送部(省、自治区、直辖市)成果管理机构审批盖章。
三、农业部各司(局)、直属科研院(所)、部属高等农业院校的科技成果管理机构职责:
1.受部成果管理机构委托,负责由本部门、本单位下达的科研、推广课题完成的科技成果的鉴定管理工作。
2.主持或委托主持本部门下达课题的成果鉴定工作。
3.根据有关文件规定,审查本部门本单位不需要鉴定的科技成果。
4.每年向部成果管理机构报送当年的成果鉴定计划和鉴定总结。
5.鉴定完成后,送部(省、自治区、直辖市)成果管理机构审批盖章。
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林、畜牧、农垦、农机、水产)科学院、高等农业院校成果管理机构的职责是:
1.负责本单位成果鉴定的管理工作。
2.受省(部)成果管理机构的委托主持本单位下达课题及自选课题的鉴定工作。
3.根据有关文件的规定,审查本单位不需要鉴定的科技成果。
4.每年向部(省、自治区、直辖市)成果管理机构报送成果鉴定计划和鉴定总结。
5.鉴定完成后,送部(省、自治区、直辖市)成果管理机构审批盖章。第六条 根据实事求是、严格把关、精简节约的原则,视不同情况采用以下鉴定形式:
一、检测鉴定:经省(部、委)以下法定的专门检测机构按照国家标准、专业标准或有关的技术指标,进行检测、测试并出示证明其技术水平及成熟度的评语,并由检测人员签字、检测机构盖章。
二、验收鉴定:适用于推广项目科技成果鉴定,由验收单位组织专家,根据计划任务书(或合同)规定的指标,进行现场测试、评价,出具验收结论,并由验收人员签字。参加验收人员必须有中级以上职称。
三、专家评议:
1.通信鉴定:凡不需要现场考查,不需测试,根据研究报告和试验资料即可进行评价的科技成果由主持鉴定单位汇总专家意见并写出评语,并附专家书面评语的复印件同时说明发出和收到函件份数。
2.会议鉴定:对国家和省、部重大的科技成果以及自选课意义比较重大科技成果,可聘请科研、教学、生产、管理部门同行专家召开会议按规定进行鉴定作出结论。
检测鉴定、验收鉴定、专家评议的鉴定证书均需经部(省、自治区、直辖市)成果管理机构审核盖章方为有效。
四、视同鉴定:需要进行鉴定的科技成果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并经部(省)成果管理机构批准,均视已通过鉴定,与其它鉴定形式具有同等效力:
1.连续三年在生产中推广应用,证明技术上成熟,已取得经济、社会效益,由实施单位出具证明并经其上级主管部门审查盖章。
2.经法定的合同登记机关登记的技术项目,已按合同约定验收合格,在生产实践中已取得经济、社会效益,并由当事人出具证明的。
3.农作物、家畜、家禽、蜂、蚕经国家或省以上品种审定委员会审定通过并出具评语证明的,但只通过审核名录而无评语证明者无效。
4.经中国专利局授予专利权的发明专利,实施后已取得经济效益,并由实施单位出具证明的。
视同鉴定必须填写视同鉴定证书并附有关技术文件,报送部(省、自治区、直辖市)成果管理机构批准后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