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解读《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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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4-22 1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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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02-08 19:20
有利引导行业发展,目前行业发展处于野蛮生长阶段。
热心网友
时间:2023-02-08 20:38
中国基金业协会发布《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将于7月15日起正式实施。这一管理办法对私募基金投资者有何影响?就此,记者请教了我市券商营业部业内人士。总的来说,未来对私募基金的销售监管将更为严格,对投资者的准入门槛,对私募基金的募集流程均有更高的标准。
问:哪些人可以销售私募基金?
答:只有两种模式,一种是私募基金管理人直销,一种是由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且为基金业协会会员的机构代销。其中,私募基金管理人委托销售的只能是机构,不能是个人,并只能销售其自主发行的基金产品。销售机构代销私募基金时,需签订书面基金销售协议,并将协议中关于私募基金管理人与基金销售机构权利义务划分以及其他涉及投资者利益的部分作为基金合同的附件。
问:私募基金从业人员有何准入条件?
答:应具有基金从业资格(包含原基金销售资格)。*明确提出,公募基金和私募基金的销售团队必须相互独立。
问:投资者购买私募基金有何准入门槛?
答:投资者购买私募基金前,要进行合格投资者确认。
募集机构只能向特定对象进行宣传推介,并应采取问卷调查等方式履行特定对象确定程序,对投资者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进行评估。投资者需以书面形式承诺其符合合格投资者标准。
互联网在线推介私募基金,应设置在线特定对象确定程序,程序中需包含投资者真实身份信息、合格投资认定、风险识别及承受能力问卷调查等内容。
风险评估结果的有效期不超过3年,逾期需重新评估。同一私募基金的投资者持有时间超过3年的无需重新评估。
同时,投资者风险确认合格后还需提供财产证明文件,包括必要的资产证明文件或收入证明,募集机构对以上证明文件需审查确认。
问:在销售私募基金时有哪些注意事项?
答:需根据私募基金的风险类型和评估结果向投资者推介与其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匹配的私募基金。
推介材料需由私募基金管理人制作,且仅限管理人及其委托募集的基金销售机构使用。
公共网站链接、微博、未设置特定对象确认程序的官方网站、微信朋友圈、报告会、电话、短信、电子邮箱等9种渠道为推介禁用渠道;“预期收益”、“预计收益”、“预测投资业绩”、“安全”、“保证”、“承诺”、“保险”、“避险”、“有保障”、“高收益”、“无风险”、“欲购从速”、“申购良机”、“业绩最佳”、“规模最大”等15类推介词汇被禁用。
问:私募基金募集流程有何变化?
答:投资人签署合同及打款后至少有二十四小时为投资冷静期,在此期间募集机构不得主动联系投资者。投资冷静期满后,需由非销售人员回访八项内容,回访无效后可解除合同并退款。募集机构需对投资者的商业秘密及个人信息严格保密,并妥善保存投资者以及其他与私募基金募集业务相关的资料,保存期限自基金清算终止之日起不得少于1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