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7-29 1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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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1-24 00:32
法律分析:1.首次引入“离婚冷静期”制度: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间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2.明确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1.删除了“公正遗嘱效率优先”的规定事物总是在不断变化的,人民拥有的财产种类、财产形式是动态而非静态的。如果只是机械遵循公证遗嘱优先,当公证遗嘱与最后遗嘱发生冲突时,可能有违遗嘱人的真实意愿。民法典删除了“公正遗嘱效率优先”的规定,保留了“立有多份遗嘱,内容相抵触时,以最后一份遗嘱为准”的规定。3.扩大了继承人的范围: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也就是说侄子侄女、外甥外甥女可以代位继承。对于无人继承无人受赠的遗产,各国继承法通常采取收归国有的原则。扩大继承人的范围体现的是遗产是个人的财产,不轻易收归国有。
法律依据: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