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政府重大决策程序规定的审议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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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7-26 2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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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10-22 12:28
第十八条 决策备选方案提交*全体会议或者*常务会议审议前,应当报经分管领导审核同意。
第十九条 提交*全体会议或*常务会议审议的*重大决策议题,由行政首长确定。
已确定为*常务会议审议的议题,需要提交*全体会议审议的,由行政首长决定。
第二十条 提交*全体会议或者*常务会议审议的决策事项,应当报送以下资料:
(一)决策备选方案及说明;
(二)风险预测报告;
(三)专家评审组综合评审意见;
(四)有关机关和社会公众意见的综合资料;
(五)国内外有相同或相似项目的,应当报送有关资料;
(六)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定,特别是禁止性规定;
(七)经进行成本效益分析的,应当同时报送分析报告。
对送审资料,应当按*全体会议或者*常务会议规定的资料报送时间和要求报送**(室)。
第二十一条 *全体会议或者*常务会议审议*重大决策方案,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有半数以上组*员到会方可举行;
(二)决策承办单位向会议作决策方案说明,回答会议组*员的询问;
(三)决策事项的分管领导重点阐述意见,并提出决策建议。因故不能到会的,书面提出决策建议;
(四)会议其他组*员应当发表意见;
(五)行政首长在组*员讨论之前不发表倾向性意见。
第二十二条 行政首长可以对审议的事项作出同意、不同意、修改、搁置及再次审议的决定。
作出同意决定的,由行政首长或其授权的分管领导签发;作出不同意决定的,决策方案不得实施;作出修改决定的,属文字性修改的,由行政首长或其授权的分管领导签发,属重大原则或实质内容修改的,应按程序重新审议;作出搁置决定的,超过一年期限,审议方案自动废止;作出再次审议决定的,应按程序重新审议。
第二十三条 行政首长一般应当根据多数人的意见作出决定。
行政首长也可以根据少数人的意见或综合判断作出决定,但应当说明理由。
第二十四条 **(室)应当做好*重大决策会议记录。
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决策会议举行的时间、地点、主持人、出席人员、缺席人员、列席单位及人员、特邀专家、记录人等基本情况;
(二)决策事项以及主要问题;
(三)审议过程及会议组*员的意见和表态;
(四)其他参会人员的意见;
(五)主要分歧意见;
(六)行政首长的决定。
第二十五条 **(室)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有关规定,形成*重大决策档案。
*重大决策档案,包括*重大决策会议纪要、会议专项记录、本规定第二十条规定的报送材料,以及决策执行过程中涉及执行评估、督促检查、公众监督和反馈修正等有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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