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7-28 16: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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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1-10 03:05
为15年。
依据《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第六条规定:变更使用性质或者转移登记的机动车应当按照下列有关要求确定使用年限和报废:营运载客汽车与非营运载客汽车相互转换的,按照营运载客汽车的规定报废,但小、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和大型非营运轿车转为营运载客汽车的,应按照本规定附件1所列公式核算累计使用年限,且不得超过15年。
不同类型的营运载客汽车相互转换,按照使用年限较严的规定报废;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和摩托车需要转出登记所属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的,按照使用年限较严的规定报废;危险品运输载货汽车、半挂车与其他载货汽车、半挂车相互转换的,按照危险品运输载货车、半挂车的规定报废。
扩展资料:
营转非的相关要求规定:
1、机动车所有人应当于变更后30日内向车辆管理所申请变更登记。申请时,提交变更登记申请书、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和机动车登记证书。
2、车辆管理所对符合本办法和国家有关改装改型的规定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批准变更。变更完毕经检验合格,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登记变更信息,收回原机动车行驶证,重新核发机动车行驶证。
参考资料来源:**-商务部等部门发布《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