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审理行政案件不得加重对原告的处罚,但利害关系人同为原告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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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7-28 1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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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1-09 13:10
《行诉解释》第五十五条 人民*审理行政案件不得加重对原告的处罚,但利害关系人同为原告的除外。人民*审理行政案件不得对行政机关未予处罚的人直接给予行政处罚。人民*审理行政案件不得对行政机关没有给予处罚的人直接给予行政处罚。
法律之所以这样规定,其原因有三:一是人民*只对行政案件进行合法性审查;二是为了充分保障当事人申请复议和起诉、上诉的救济权利;三是根据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处罚的实施主体只限于行政主体,人民*不能行使行政处罚权。此处的利害关系,不是针对原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而是指是否加重原告处罚上的利害关系。
举例说明:甲乙二人共同将第三人丙殴伤而受到*机关处罚,且都不服诉请人民*要求减轻对自己的处罚,此形下人民*则不得加重对原告处罚。因为,甲乙之间没有加重处罚上的利害关系,二人请求人民*审查的是处罚行为的合法性,只有针对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利害关系。如果甲乙二人都认为*机关处罚不公,都诉请人民*加重对方的处罚,则人民*即可适用上述条款作出加重处罚的判决。因为,前者甲乙的诉讼请求互逆,二人之间是本条所指的利害关系人。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1-09 13:10
不会,*只会维持或撤销行政处罚,重新行政处罚还是要原机关出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