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案例分析 急急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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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7-27 06: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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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0 03:13
(1)父母去世后,三兄弟是该房产的继承人,享有同等的继承权利。
(2)丙、丁之间签订的合同为部分无效合同,因为对于甲乙应当享有的该房产2/3产权,并无合法的处置权,丙仅对于自己继承的1/3部分享有处置权。在此状态下,丙擅自处分房产的行为为部分无效行为。
(3)房子的修缮事宜应当由甲乙丙三人共同承担,因为甲乙丙三人为该房产的所有人,也就是出租方,对于出租物,其所有人应当有维修义务。
(4)现房子的所有权归丁。因为根据《物权法》的规定,我国不动产为登记制度,丁已经通过房屋登记成为该房产的所有人,在本次有瑕疵的房产转让过程中,丁为善意第三人,不应当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因此房屋所有权应当规定所有,甲乙所受到的损失应当向并主张。
(5)A夫妇应当享有租赁过程中的租赁方对于租赁物优先购买的权利。因丙方对丁方的转让行为造成租赁人A的不能享有优先购买权,并对于A应当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0 03:13
(1)父母去世后,三兄弟对房子具有同等的财产继承关系。
(2)丙、丁之间签订的合同有效力,因为丁是善意取得。
(3)房子的修缮事宜应当按租赁合同约定的责任方负责,如果约定不明,合同法规定由出租人承担。
(4)现房子的所有权归丁所有。因为已经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房屋财产权的取得以登记为准。
(6) A夫妇在同等条件下对房屋有优先购买权,他们可以主张按丁的购买价格购买该房,也可以要求继续租赁至租赁期满,还可以主张房屋修缮费用。如果诉讼后A夫妇取得了房屋所有权,丙应对丁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因为租赁方在同等条件下具有优先购买权,按合同法规定房屋应由出租方负责修缮,买卖不破租赁的原则,A夫妇可以租赁至合同期满。由于丙对房屋没有完全处置权,如果最终的房屋被判决给A夫妇,丙承担的缔约过失包括赔偿丁的全部经济损失。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0 03:14
1 共同共有
2 有效,表见代表。
3 应该由出租人负责,即甲乙丙三人。
4 现在房子所有权归 丁,善意取得,过户转移了物权。
6 A主张 一 承租*利,买卖不破租赁,二,优先购买权。 并对丁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ps:这不是经济法题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