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 帮下 忙 谢谢!!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7-27 06: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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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0 03:13
1 按份共有。依据《物权法》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这里的家庭关系,应当是指例如夫与妻、父母与未成年子女等没有划分个人财产的家庭成员关系。而不包括这种成年的兄弟关系,况且三人已经按照法定继承继承了该房产,因此为按份共有。
2效力待定。按份共有的房产共有人确定了房产份额,享有份额权,实施处分行为时仅能处分相应的份额。处分自己享有的房产份额行为,是有效的。如果处分了全部房产,对其他共有人的部分仍然是实施了无权处分行为,这种无权处分行为处于效力待定状态。
3无权。租期尚未到,况且买卖不破租赁,承租人对房屋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
4主张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侵犯了其优先购买权,承租人可以主张撤销权。丙要么继续履*屋租赁合同,要么可以与其他共有人商议,出卖房屋,但张某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