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7-27 20: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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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30 06:05
第一条 凡经国家医药管理局、卫生部批准新增设的二级*品经营点,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医药公司要及时将具体经营部门的全称及通讯地址报中国医药公司,并抄送中国医药公司北京采购供应站(以下简称北京医药站)*品经理科。二级*品经营单位的具体经营部门名称如有变更,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医药公司审核批准,报中国医药公司备案,同时通知北京医药站*品经理科。变更具体经营部门名称而不备案的单位,不再供应*品和一类精神药品。第二条 *品、一类精神药品对二级经营单位调拨供应实行合同制。特殊情况下,二级经营单位委托省(区、市)医药公司代签的合同同样有效。第三条 *品、一类精神药品贷款结算,采取异地托收承付,验单付款的结算方式。第四条 一、二级*品经营单位调出、销售出厂满五年的*品、一类精神药品,必须在到期前半年将该批药品的厂牌、批号、规格报北京医药站,北京医药站负责与有关生产单位联系,生产单位出具留样化验合格证书后,由北京医药站通知有关经营单位,方可继续调拨、销售。出厂满10年未销完的*品、一类精神药品,经营单位可自行报损;损失金额按财务制度规定处理。报损品种中凡属化学合成类,应列表经单位领导审核后,在当地医药管理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监督下销毁;属阿片类制剂,每5年统一无偿上缴1次,运费(按铁路零担标准),由收缴单位支付,具体收缴时间、收缴单位由中国医药公司另行通知。第五条 为了保证发运安全,对有条件的地区采取集装箱发运;对要货量少的单位采取上半年集中一次发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