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的基本程序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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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4-22 1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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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10-18 06:18
一、提出仲裁申请
这是仲裁程序开始的首要手续。在我国,当事人一方申请仲裁时,应向该委员会提交包括下列内容的签名申请书:
a、申诉人和被诉人的名称、地址。
b、申诉人所依据的仲裁协议。
c、申诉人的要求及所据的事实和证据。
二、组织仲裁庭
申诉人和被申诉人各自在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名册中指一名仲裁员,并由仲裁委员会*指定一名仲裁员为首仲裁员,共同组成仲裁庭审理案件;双方当事人亦可在仲裁委员名册共同旨定或委托仲裁委员会*指定一名仲裁员为独任仲裁员,成立仲裁庭,单独审理案件。
三、审理案件
仲裁庭审理案件的形式有两种:
1、不开庭审理,这种审理一般是经当事人申请,或由仲裁庭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只依据书面文件进行审理并做出裁决;
2、开庭审理,这种审理按照仲裁规则的规定,采取不公开审理,如果双立事人要求公开进行审理时,由仲裁庭做出决定。
四、作出裁决
【法律依据】
《仲裁法》第十条,仲裁委员会可以在直辖市和省、自治区*所在地的市设立,也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设区的市设立,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仲裁委员会由前款规定的市的*组织有关部门和商会统一组建。设立仲裁委员会,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司法行政部门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