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龟养殖是否要办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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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4-22 15: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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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06-30 04:06
乌龟养殖要办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事项名称: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核发(畜禽养殖场所)
设立依据:《动物防疫法》第十九条、二十条;《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
办理对象:动物养殖场、养殖小区
办理条件:
一、选址符合下列条件:
1、位于非禁养区内的养殖场;
2、距离生活饮用水源地、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集贸市场500米以上;距离种畜禽场1000米以上;距离动物诊疗场所200米以上;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之间距离不少于500米;
3、距离动物隔离场所、无害化处理场所3000米以上;
4、距离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研等人口集中区域及公路、铁路等主要交通干线500米以上。
二、布局符合下列条件:
1、场区周围建有围墙;
2、场区出入口处设置与门同宽,长4米、深0.3米以上的消毒池;
3、生产区与生活办公区分开,并有隔离设施;
4、生产区入口处设置*消毒室,各养殖栋舍出入口设置消毒池或者消毒垫;
5、生产区内清洁道、污染道分设;
6、生产区内各养殖栋舍之间距离在5米以上或者有隔离设施。
禽类饲养场、养殖小区内的孵化间与养殖区之间应当设置隔离设施,并配备种蛋熏蒸消毒设施,孵化间的流程应当单向,不得交叉或者回流。
三、具有下列设施设备:
1、场区入口处配置消毒设备;
2、生产区有良好的采光、通风设施设备;
3、圈舍地面和墙壁选用适宜材料,以便清洗消毒;
4、配备疫苗冷冻(冷藏)设备、消毒和诊疗等防疫设备的兽医室,或者有兽医机构为其提供相应服务;
(五)有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无害化处理、污水污物处理设施设备;
(六)有相对独立的引入动物隔离舍和患病动物隔离舍。
四、有与其养殖规模相适应的执业兽医或者乡村兽医。患有相关人畜共患传染病的人员不得从事动物饲养工作。
五、按规定建立免疫、用药、检疫申报、疫情报告、消毒、无害化处理、畜禽标识等制度及养殖档案。
六、种畜禽场除符合上述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距离生活饮用水源地、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研等人口集中区域及公路、铁路等主要交通干线1000米以上;
2、距离动物隔离场所、无害化处理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集贸市场、动物诊疗场所3000米以上;
3、有必要的防鼠、防鸟、防虫设施或者措施;
4、有国家规定的动物疫病的净化制度;
5、根据需要,种畜场还应当设置单独的动物*、卵、胚胎采集等区域。
所需材料:
1、《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申请表》(1份)
2、《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防疫条件自查表》(1份)
3、负责人身份证(工商营业执照)影印件(1份,需查原件)
4、所有直接从业人员有效健康证明影印件(每人1份,需查原件)
5、动物防疫技术人员资格证书影印件(身份证、毕业证或技术职称证书或执业兽医师)(1份,需查原件)
6、场所地理位置图(1份,可用网上电子地图截图)
7、场所内各功能区布局简图(1份)
8、污水污物处理设施证明材料影印件(需查原件)、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设施说明(各1份)
9、消毒设施设备清单(1份)
10、各项制度文本:①免疫制度、②用药制度、③检疫申报制度、④疫情报告制度、⑤消毒制度、⑥无害化处理制度、⑦畜禽标识制度(各1份)
办理地点:惠阳区行政服务中心B楼大厅
办理时限:承诺期3个工作日(法定期限20个工作日)(不含特别程序时间)。
办理费用:不收费。
窗口办理流程:申请人申请(向办事窗口提交申请材料)→材料审核→受理→承办→审核(含现场查验、条件审核等)→审批(发证机构)→通知申请人领证,办结。
网上办理流程:申请人网上申请(网上填写申请人信息、上传申请材料的电子文档)→网上审核申请材料→受理(开具受理单、打印申请材料等)→承办→审核(含现场查验、条件审核等)→审批(发证机构)→通知申请人领证(需带齐申请材料原件,用于补正材料原件或查验材料原件),办结。
备注: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的,发证机关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内容;
发证机关受理申请后,在3个工作日内办结;(不含特别程序时间)
申请人网上提交申请预受理后,若符合发证条件的,申请人在领证时应带齐申请材料的原件用于补正或查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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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06-30 04:07
乌龟养殖要办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办理条件:
一、选址符合下列条件:
1、位于非禁养区内的养殖场;
2、距离生活饮用水源地、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集贸市场500米以上;距离种畜禽场1000米以上;距离动物诊疗场所200米以上;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之间距离不少于500米;
3、距离动物隔离场所、无害化处理场所3000米以上;
4、距离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研等人口集中区域及公路、铁路等主要交通干线500米以上。
二、布局符合下列条件:
1、场区周围建有围墙;
2、场区出入口处设置与门同宽,长4米、深0.3米以上的消毒池;
3、生产区与生活办公区分开,并有隔离设施;
4、生产区入口处设置*消毒室,各养殖栋舍出入口设置消毒池或者消毒垫;
5、生产区内清洁道、污染道分设;
6、生产区内各养殖栋舍之间距离在5米以上或者有隔离设施。
禽类饲养场、养殖小区内的孵化间与养殖区之间应当设置隔离设施,并配备种蛋熏蒸消毒设施,孵化间的流程应当单向,不得交叉或者回流。
三、具有下列设施设备:
1、场区入口处配置消毒设备;
2、生产区有良好的采光、通风设施设备;
3、圈舍地面和墙壁选用适宜材料,以便清洗消毒;
4、配备疫苗冷冻(冷藏)设备、消毒和诊疗等防疫设备的兽医室,或者有兽医机构为其提供相应服务;
(五)有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无害化处理、污水污物处理设施设备;
(六)有相对独立的引入动物隔离舍和患病动物隔离舍。
所需材料:
1、《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申请表》(1份)
2、《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防疫条件自查表》(1份)
3、负责人身份证(工商营业执照)影印件(1份,需查原件)
4、所有直接从业人员有效健康证明影印件(每人1份,需查原件)
5、动物防疫技术人员资格证书影印件(身份证、毕业证或技术职称证书或执业兽医师)(1份,需查原件)
6、场所地理位置图(1份,可用网上电子地图截图)
7、场所内各功能区布局简图(1份)
8、污水污物处理设施证明材料影印件(需查原件)、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设施说明(各1份)
9、消毒设施设备清单(1份)
10、各项制度文本:①免疫制度、②用药制度、③检疫申报制度、④疫情报告制度、⑤消毒制度、⑥无害化处理制度、⑦畜禽标识制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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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06-30 04:07
看是个人养殖还是商业养殖。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条规定: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兽医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相关材料。受理申请的兽医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的,发给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不合格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需要办理工商登记的,申请人凭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注册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