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双招双引人才条件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2 15:53
我来回答
共1个回答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20 17:48
1.加强对顶尖人才团队支持力度
对新引进或自主培养的国内外顶尖人才和团队,经评审认定,可通过项目资助、创业扶持等方式,给予最高1亿元的综合资助。对新当选和全职引进的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等层次的国内外顶尖人才,给予500万元生活补贴。对新认定的省级院士(专家)工作站,最高可享受80万元创新资金补助。
2.对高层次人才予以资金支持
对从济阳区域外全职或柔性引进,且在本地新获评的A、B、C、D类人才,除上级奖励资助外,区级财政给予科研经费资助及奖励补助,最高补助200万元。
3.实施济阳区“双百引才计划”
对企业新引进的全日制博士、硕士研究生及本科生分别给予每月3000元、2000元、500元的租房和生活补贴,对于“双一流”高校本科毕业生,其租房和生活补贴提高到1000元,最长支持3年。
4.实施人才安居工程
免费为A、B、C类高层次人才提供人才公寓使用权,对高层次人才在济阳自购首套住房的,A、B、C类人才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40万元、30万元的购房补贴。
七、科技创新奖励*
1.支持申报国家、省级科技平台
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工程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等研发、设计机构(平台),在省财政一次给予不超过500万元资金奖励的同时,市财政按照1:1比例再给予不超过500万元的配套奖励。
除上级奖励资助外,济阳区财政对新认定的国家、省级、市级新型研发机构、重点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院士工作站、专家服务基地、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等平台载体,一次性分别给予最高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奖励。
2.支持申报高新技术企业
对新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除省、市级财政给予奖励20万元以外,济阳区给予10万元奖励。
3.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力度
对当年发明专利授权量达到3件的企业,给予2万元奖励;对从外地引进有效发明专利的企业,每件补助 6000 元。
八、上市企业支持*
外地上市公司、“新三板”挂牌公司注册地和纳税登记地迁入我区的,分别给予一次性500万元、200万元补助。“新三板”挂牌企业自挂牌第2年起,当年净利润达到300万元(含)以上的最高给予50万元补助,补助年度累计不超过3年。
九、社会化“双招双引”奖励*
1.实体项目招商奖励
内资项目按照实际到位资金的5‰给予奖励(须为合同投资额1亿元以上且通过市“双招双引”考核系统审核的实体项目);外资项目以按照统计制度统计的实际到账外资的6‰给予奖励(投资总额须在500万美元以上且不含房地产项目),世界500强企业(以《财富》杂志最新年度排名为准)的外商直接投资项目,投资规模不限,给予引荐人50万元人民币的额外奖励。
2.社会化引才奖励
对为企业引进A、B、C、D类高层次人才的猎头机构及人力资源服务企业,除上级奖励外,分别给予15万元、10万元、5万元、3万元奖励,可落实到个人。对企业从济阳区域外自主引进高层次人才,或人才到企业后成功申报为A、B、C、D类人才称号的,除上级奖励外,分别给予企业20万元、15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可落实到个人。
3.总部经济招商奖励
对经评审认定的新引进总部企业的引荐人,给予一次性引荐奖励资金。其中,世界500强企业、中国企业500强 (以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最新年度发布为准)在我市设立的总部,给予500万元引荐奖励资金,区域总部或功能总部,给予200万元引荐奖励资金;中国民营企业500强 (以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最新年度发布为准)在我市设立的总部,给予200万元引荐奖励资金;*企业一级子公司、区域总部或功能总部,给予100万元引荐奖励资金;符合条件的其他总部企业,给予50万元引荐奖励资金。
对引进注册地和税收户管地均在我市并经国家金 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的引荐人给予一次性奖励。其中,对引进全国性法人金融机构总部的引荐人,给予500万元引荐奖励资金;对引进区域金融总部机构,以及法人金 融机构的职能总部、运营总部、后台服务中心的引荐人,给予200万元引荐奖励资金;对引进股权投资类企业 (在发改 部门或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进行登记备案管理)的引荐 人,按照市域外资金实际到位资金额的1‰给予奖励;引进 项目已在境内主板及境外主要交易场所上市的,给予引荐人 50万元额外奖励;引进项目已在新三板挂牌的,给予引荐人20万元额外奖励。
十、鼓励企业创新发展奖励*
1.支持“独角兽”和“瞪羚”企业
对新获批的独角兽企业、单项冠军企业、瞪羚企业、专精特新企业,以及研发和使用首台(套)高端装备的企业,在享受上级扶持*基础上,济阳区财政再按照上级扶持金额的50%给予奖励。
2.支持优势骨干企业做强做优做大
对主营业务收入 首次突破1000亿元、500亿元、200亿元、100亿元、50亿元、30亿元、10亿元的法人企业,分别给予1000万元、800万元、500万元、300万元、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的奖励。对首次入选“世界500强”“中国500强”“中国电子信息100强” “中国软件100强”的企业,分别给予2000万元、500万元、200万元、200万元的奖励。
对纳入规下成长型企业培育库且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突破1500万元的工业企业,给予10万元资金奖励;对年主营业务首次突破1亿元、2亿元、5亿元、10亿元的工业企业,在享受市级扶持*基础上,济阳区财政再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30万元、50万元的奖励。对新增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分三年给予60万元奖励,第一年给予30万元,第二年给予20万元,第三年给予10万元。
3.积极引进培育行业领先企业
对新引进企业和本地新注册企业实缴注册资本5000万元以上的行业领军企业,按照实缴注册资本的1%给予最高10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奖励资金自实际产生地方贡献年度次年起三年内兑现到位。
4.经营者奖励
(1)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按主营业务收入分档奖励企业经营班子,其中100亿元(含)以上的奖励100万元,50(含)-100亿元的奖励70万元,10(含)-50亿元的奖励50万元,10亿元以下的奖励20万元。奖励资金具体用途由企业自行按其内部决策程序决定。
(2)对纳入济阳区年度工业企业综合评价体系中的企业,评价前十名的给予企业主要负责人50万元奖励;评价11至20名的给予企业主要负责人30万元奖励;对年度位次提升幅度前两名的给予企业主要负责人50万元奖励。
十一、融资优惠*
1.加强中小微企业融资贴息补助。对中小微企业使用银行贷款,年贷款额不低于50万元,且单笔贷款不超过1000万元的流动资金贷款,可按年度实际融资费用的40%申请财政补助,每个企业年补助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
2.对十大产业技术改造项目提供融资支持。对智能制造与高端装备、生物医药、大数据与新一代信息技术等十大产业法人企业技术改造项目,按银行1年期贷款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财政贴息,贴息期限为1-3年。
3.对入库科技型中小企业使用银行贷款,且年单笔贷款额不低于50万元(含50万元)不超过1000万元(含1000万元)的流动资金贷款,按年度实际支付利息和担保费用的 50%给予补贴,每家企业年补贴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其中担保费补贴额最高不超过5万元)。
十二、总部经济*
1.支持总部企业办公用房使用
对新引进的总部企业,在上级*的基础上,自建办公用房的,按照缴纳土地出让总价款和建安成本的50%进行补助;购买办公用房的,按实际购房成本的50%进行补助;租用办公用房的,连续5年按实际租金的50%进行补助。
2.鼓励总部企业提质增效
总部企业首次被评定为“山东企业100强”的,给予一次性200万元奖励;首次被评定为“中国民营企业500强”或“中国企业500强”的,给予一次性500万元奖励。
3.按总部企业经济贡献予以奖励
对经认定的总部企业予以扶持,扶持额度相当于企业所缴纳*和企业所得税贡献给地方可用财力部分的50%,扶持期暂定3年,特殊项目实行“一企一策”*。
十三、中小企业孵化*
1.加大对创新平台载体的激励力度
对新认定的省级“一企一技术”研发中心和创新企业,每家给予50万元奖励,对市级新认定的企业技术研发中心,每家给予10万元奖励; 对新认定的市级孵化器给予最高30万元补助,在孵企业被新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每认定1家给予孵化器10万元补助 ; 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科技园区、特色产业基地,分别给予最高300万元、100万元支持; 对十大产业领域新升级为国家级的企业孵化器、工程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在省财政一次给予不超过500万元资金奖励的同时,市财政按照1:1 比例再给予不超过500万元的配套奖励。
2.实施中小微企业创新券*
创新券支持对象为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创新创业团队和创客, 创新券分为普惠券和重点券2大类共8种券,一家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每年最高可申领创新券60.5万元。
3.支持中小企业创新创业示范试点
对2019年1月1日后认定的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新认定的省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引导我市科技企业孵化器提升管理水平与创业孵化能力,对新认定为市级孵化器的给予最高30万元建设经费资助;对新认定为国家级孵化器且符合《济南市十大千亿产业振兴计划》中所列我市十大产业领域的,给予最高500万元建设经费资助;对新认定为国家级孵化器但不属于十大产业领域的,给予最高100万元建设经费资助。经各级认定的孵化器,其在孵企业有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每认定1家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奖励孵化器10万元。
4.创新创业大赛项目落地扶持奖励
对省、市创新创业大赛获奖项目,落地后给予上级资金扶持1:1配套,最高100万元。对获得国家、省、市高技能人才称号的分别给予3万元、2万元、1万元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