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印发《汕头经济特区保税区人员车辆进出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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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7-20 22: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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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10-24 15:41
第一条 为维护汕头经济特区保税区(以下简称保税区)的正常秩序,促进保税区的建设和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保税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进出保税区的人员和车辆必须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汕头经济特区保税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负责进出保税区人员、车辆的管理。第四条 进出保税区的人员、车辆,凭有效证件从管委会设立的出入口通道通行。第五条 进出保税区的人员、车辆,由保税区*机关(以下简称*机关)负责查验证件。
进出保税区的货物、运输工具和个人携带物品必须接受海关查验。第六条 凡已在我国各入出境管理机关办妥入境手续的外国人、华侨和港澳台同胞,需要进出保税区的,持护照和各类有效证件通行。第七条 国内人员进出保税区的,凭下列有效证件通行:
(一)管委会机关和驻区机构工作人员持保税区工作人员通行证;
(二)保税区内企事业单位员工持保税区进出许可证;
(三)临时进出保税区人员持居民身份证和保税区临时进出许可证。第八条 管委会机关和驻区机构的机动车辆、往返于保税区与境外的直通车、往返于保税区与码头的接驳车以及转关运输车辆进出保税区,凭保税区车辆通行证以及有效车辆牌照、行驶证通行;其他进出保税区的机动车辆,凭保税区车辆准行证以及有效车辆牌照、行驶证通行。第九条 除保税区工作人员和执勤人员的非机动车辆外,其他非机动车辆一律不得进入保税区。第十条 警务车、消防车、工程抢险车及救护车等特种车辆需进出保税区执行公务的,经*机关同意后放行。第十一条 保税区工作人员通行证、保税区进出许可证、保税区临时进出许可证、保税区车辆通行证和保税区车辆准行证由管委会统一监制,*机关核发,报管委会备案。第十二条 保税区工作人员通行证、保税区进出许可证和保税区车辆通行证,有效期均为一年;保税区临时进出许可证和保税区车辆准行证有效期由*机关视实际情况核定,但最长不得超过一年。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或翻越保税区和非保税区之间的隔离设施,也不得抛投、传递物品。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