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6-28 1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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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23 13:52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88号)文件第十八条规定:“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企业有依法催收磋商记录,确认债务人已资不抵债、连续三年亏损或连续停止经营三年以上的,并能认定三年内没有任何业务往来,可以认定为损失。”分析,相对应的,债务人的三年以上未支付的应付账款,在一定的条件下,如债权人已按规定确认损失并在税前扣除的,应作为收入计算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