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户前房屋被法院查封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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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6-29 1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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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2-06-29 12:33
浙江知联律师事务所律师陈秋夏:首先要看林女士在这买房过程中有无过错,例如,有无存在与出卖方串通协助其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的行为。
二、从合理注意义务的角度分析,当事人参与买卖的行为,需注意两方面:首先是标的物本身状况,如质量、使用年限等;其次是标的物权利相关的情况,如有无交易在先,并防止在后再次交易。这两方面也是买受人应尽的注意义务,在此范围要求当事人承担相应的后果和风险,是合法合理的,否则,如果要求买受人注意交易对方的之前和之后的财产状况,债务状况,则是无限扩大了买受人的注意义务,风险也无限扩大了,这是不公允的,也不符合合理注意义务的原则。
三、买受人的风险限定。由于不动产买卖合同的成立生效和不动产变更登记属于不动产交易的两个环节,一般有时间前后间隔,为保护该期间的交易安全,有关法律规定,不动产未经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这是对买受人的风险限定,这里的第三人就指与物权设立、变更直接相关的其他买受人、抵押权人等权利人,而不能无限扩大到包括出卖人在内的与标的物无关的一切利害关系人,否则,买受人的风险将没有边界,会为出卖人留下为所欲为的空间,严重影响不动产交易行为的安全性,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如出卖人可以随时立下欠条,串通他人起诉,申请查封财产,以债权人身份参加分配。
四、根据最高院《关于民事执行案件中查封、冻结、扣押的规定》第17条规定被执行人将其所有的需要办理过户登记的财产出卖给第三人,第三人已经支付部分或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但尚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的,人民*可以查封、扣押、冻结;第三人已支付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但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如果第三人对此没有过错,人民*不得查封、扣押、冻结。“按照此规定,第三人只要符合以下三个要素,即使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的,*不得执行:第一、第三人已支付全部价款;第二、第三人已实际占有;第三、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第三人对此没有过错。
所以,林女士购买此房屋若符合以上条件的,便可向*提出执行异议,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