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股东用个人账户收款,是否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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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4-22 18: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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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07-10 00:07
法人个人账号收款违法。如果是公司的款项,法人个人收取违法。企业法人私人账户收款被查,避税必须合法和合理。民营企业中,将个人账户当作公司账户使用并不罕见,虽然违规,但并不涉嫌犯罪,即使存在偷逃税,也只是行政违法。我国规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公民营企业中,将个人账户当作公司账户使用并不罕见,虽然违规,但并不涉嫌犯罪,即使存在偷逃税,也只是行政违法。
司法人是指依照公司法设立的,有独立的财产,能够依自己的名义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并以自己的全部财产承担责任。我国公司法人的特点在于:由出资人或股东以法律行为设立;以营利为目的;设立人不限,可以是国有财产授权投资或经营单位、其他类型法人及个人;其规范依据,特殊的主要为《公司法》等。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应要遵守国家法律规定,采用合法手段去控制生产成本,因此在财务及资金管理上就需要特别注意,以免企业管理人员的行为,造成企业涉嫌偷逃税款时,企业老板还不知晓,这样就会带来严重的不利后果。
法定代表人使用私人账户收取公司款项行为,严重地违背了公司与股东分离原则,导致人格混同,财炉丧失独立化,权利义务关系模糊,必然使利益失衡,从而需要否认公司独立人格,对债权人的损失进行弥补,实现一种利益平衡。为此, 2005年10月《公司法》修订,增加了否认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衡,从而需要否认公司独立人格,对债权人的损失进行弥补,实现一种利益平衡.第20条第3款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规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第63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当然,主张被告一方存在人格混同的当事人,应当对被告存在资产混同、人员混同、业务混同以及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 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情形承担举证责同的当事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七十一条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不得另立会计账簿。对公司资产,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十七条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