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1176条关于自甘风险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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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4-22 1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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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10-04 23:35
民法典1176条关于自甘风险的规定,自愿参加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时除非其他参加者故意为之,否则受害人不能向他人追偿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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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自甘风险,是指受害人已经意识到某种风险的存在,或者明知将遭受某种风险,却依然冒险行事,致使自己遭受损害的情形。世界各国都普遍承认自甘风险是免除行为人责任的一项事由。从概念的表述上来看,似乎可以直接得到结论:受害人自担损害后果的原因是因为其存在一定要参与某种冒险活动的“过错”或者存在对损害结果的承诺。但事实并非如此。其一,自甘风险不等于有“过错”。自甘风险行为是否等于有过错,应当看这个活动是否是法律所允许的。如果受害人一定要冒险穿过有阻隔设施的建筑工地而被掉落的物品砸伤,或者是在景区违背提示冒险自行攀爬而跌落造成摔伤的,这些活动很显然属于法律所禁止的,受害人有过错,应自担损害后果。但是法律并不禁止文体活动这一类的冒险活动,所以并不能认为参加这类活动的行为属于受害人有过错。
其二,自甘风险的情况下也并不一定存在受害人的承诺。根据意思自治原则,只要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在不违背强行法和善良风俗的情况下,该约定即有效。所以,如果自甘风险可以认定为受害人接受结果的话,就可以免除行为人的责任。但是接受风险并不等于接受结果。风险,意味着结果的发生与否是不确定的,则对于受害人而言,就存在接受风险但是不接受结果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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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 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活动组织者的责任适用本法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至第一千二百零一条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