鹰潭市文明旅游促进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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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8-05 0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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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3-05 07:20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导、促进文明旅游,推动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江西省旅游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文明旅游促进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文明旅游,是指遵守*和法律、法规规定,符合社会主义道德要求,维护公序良俗、引领社会风尚、推动社会文明进步的旅游活动和相关经营服务活动。第四条 文明旅游促进工作应当遵循以人为本、规范引导、依法管理、统筹推进的原则。第五条 市、区(市)*(管委会)应当加强对文明旅游促进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将文明旅游促进工作纳入旅游发展规划,建立健全文明旅游目标管理考核机制。第六条 市、区(市)*(管委会)旅游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文明旅游促进工作的统筹协调、公共服务和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市场监管、交通运输、*、自然资源、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应急管理、宗教、教育、生态环境、林业、文化、广播电视等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文明旅游促进工作。
乡镇*(*事处)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文明旅游促进工作。第七条 市、区(市)*(管委会)应当开展文明旅游宣传教育,倡导合法、诚信、文明的旅游经营服务和健康、环保、文明的旅*为。第八条 旅*业协会应当发挥服务、引导、协调和监督作用,积极倡议文明旅游,引导会员维护行业形象。第九条 鼓励和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结合自身实际,积极参与文明旅游促进工作。第二章 行为规范第十条 旅游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应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文明规范,热情服务。第十一条 旅游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应当向旅游者提供真实、准确的旅游服务信息,公开服务项目、内容和收费标准,尊重旅游者自主选择服务项目的权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向旅游者出具凭证、单据。第十二条 旅游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应当保护旅游者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严格执行安全保障规定,定期检查、维护旅游设施设备,防止危害发生;对在经营活动中知悉的旅游者个人信息予以保密。第十三条 旅游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应当尊重旅游者的宗教信仰、民族风俗和生活习惯。第十四条 旅游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应当语言文明,服务周到,着装整洁,举止得体,耐心解答旅游者的问询,及时解决旅游者的合理诉求。第十五条 旅游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应当劝阻其经营场所内的不文明旅*为;涉嫌违法的,应当及时告知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并协助调查取证。第十六条 景区、景点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现役军人、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全日制在校学生等特定对象免收门票费或者优惠收费,并设立明确的标识,提供便利的服务。
景区、景点内的核心游览项目因故暂停向旅游者开放或者停止提供服务的,应当公示并相应减少收费。第十七条 旅行社应当向旅游者书面告知旅游文明行为规范,引导旅游者文明旅游。第十八条 旅游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假冒其他旅游经营者的注册商标、品牌或者质量认证标志,冒用其他旅游经营者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
(二)向旅游者提供含有虚假内容的旅游服务信息或者作虚假宣传;
(三)不履行或者不按照约定履行与旅游者的合同义务,擅自变更旅*程、中止服务或者增加、减少旅游项目,强行滞留旅游团队或者在旅途中甩团、甩客;
(四)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强行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强行指定购物场所;
(五)向旅游者提供的旅游服务质价不符,强买强卖、短斤少两,销售假冒伪劣商品;
(六)胁迫、欺骗旅游者接受服务、购买商品,或者向旅游者索取额外费用;
(七)歧视、刁难、谩骂、殴打或者以其他形式侮辱旅游者;
(八)以营利为目的,未经旅游者同意,擅*摄、使用旅游者照片,或者在旅游景点设置影响旅游者游览和拍摄的设施;
(九)在车站、景区、景点等场所大声揽客、强行拉(载)客;
(十)在讲解、介绍中掺杂低俗内容,安排参观或者参与违反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的项目或者活动;
(十一)其他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