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企业变卖废旧物资需要缴纳哪些税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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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6-08 09: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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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11-19 13:57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第四条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以下简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区分不同情形征收*:(一)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的通知》(财税[2009]9号)规定,小规模纳税人(除其他个人外,下同)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率征收*。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按3%的征收率征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年第50号)第二十九条规定,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其他个人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可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根据上述规定,房地产企业应属于不经常发生应征*应税行为的企业,可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销售2009年以前购进的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率征收*;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及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的固定资产,按3%的征收率征收*。同时还要缴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印花税及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