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萨市拉鲁湿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2018修订)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6-08 14:33
我来回答
共1个回答
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08 13:35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拉鲁湿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保护和管理,维护生态平衡,促进湿地资源可持续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自然保护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拉鲁湿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从事各项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三条 拉鲁湿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以下简称自然保护区)位于*自治区拉萨市境内,具体范围和界线以*批准的文件为准。第四条 自然保护区的保护与管理,应当坚持全面规划、严格保护、科学管理、合理利用的原则。第五条 市*应当加强对自然保护区保护和管理工作的领导,将自然保护区发展规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护和管理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市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城乡规划、水利、农牧、林业、环境保护等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自然保护区所在地的城关区*及其相关部门应当配合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做好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市*及其相关部门在进行国土资源等规划时,涉及到保护和管理湿地的,应当与湿地保护规划衔接一致,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第六条 拉鲁湿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自然保护区的综合管理,其所属的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负责自然保护区的保护和管理的具体工作。
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自然保护区的法律、法规和方针、*;
(二)组织实施自然保护区保护规划;
(三)制定自然保护区的保护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四)调查自然保护区的自然资源,组织环境监测,建立并及时更新自然保护区资源信息档案,保护自然保护区内的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
(五)组织或者协助有关部门开展自然保护区的科学研究工作;
(六)做好自然保护区的灾害、污染等防治工作,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
(七)负责自然保护区界标的设置和管理;
(八)在不影响保护自然保护区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的前提下,组织开展参观、旅游等活动;
(九)建立自然保护区科普教育基地,开展自然保护区保护宣传教育,普及自然保护区保护知识。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自然保护区及其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的义务,对破坏、侵占自然保护区的行为有检举、控告的权利,对经核实属实的举报,给予举报者以奖励。第八条 自然保护区划分为核心区、缓冲区和实验区。
经*批准,市*可以在自然保护区的外围划定一定面积的外围保护地带。第九条 禁止任何人进入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因科学研究需要,必须进入核心区从事科学研究观测、调查活动的,应当事先向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申请和活动计划,报经自治区*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十条 禁止在自然保护区的缓冲区开展旅游和生产经营活动。因教学科研的目的,需要进入自然保护区的缓冲区从事非破坏性的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和标本采集活动的,应当事先向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申请和活动计划,报经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批准。
从事前款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活动成果的副本。第十一条 在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内开展参观考察、旅游活动的,由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编制方案,方案应当符合自然保护区管理目标。
在自然保护区组织参观、旅游活动的,应当严格按照前款规定的方案进行。第十二条 外国人进入自然保护区,应当经自治区环境保护、渔业等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批准。
进入自然保护区的外国人,应当遵守有关自然保护区的法律、法规和规定,未经批准,不得在自然保护区内从事采集标本等活动。第十三条 经批准进入自然保护区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保护自然资源、景观、设施和维护环境卫生,服从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的管理。第十四条 除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以外,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自然保护区内进行下列活动:
(一)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围垦、填埋)、烧荒、开矿、挖草皮、取土、采石、挖沙等活动;
(二)擅自建设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三)涂改、破坏、损毁或者擅自移动界碑、界桩和网栏等自然保护区界标;
(四)擅自引进外来物种;
(五)排放或者倾倒有毒有害物质、废弃物,或者排放未达标的废水;
(六)设立排污口、破坏渠道、河道、闸门等设施;
(七)破坏自然保护区的其他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