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6-08 0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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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1-03 15:06
法律分析:1、《民用建筑设计通则》规定,阳台、外廊、室内回廊、内天井、上人屋面及室外楼梯等临空处应设置防护栏杆,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栏杆应由坚固耐用的材料制成,并能承受荷载规范规定的水平荷载;
(2)栏杆高度24m以下不低于1.50m,24m以上不低于1.1m。
(3)栏杆距离地面或天台0.1米以内不得空置;
(4)修建住宅、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和儿童、青少年特殊活动场所的栏杆,防止儿童攀爬。采用竖条作为栏杆时,栏杆的净距离不得大于0.11米。
2、物管表示,严禁业主拆除阳台防护栏,业主可以自行加固护栏,但需到物管处报备。
法律依据:《民用建筑设计通则》 4.2 建筑突出物4.2.1 建筑物及附属设施不得突出道路红线和用地红线建造,不得突出的建筑突出物为:
地下建筑物及附属设施,包括结构挡土桩、挡土墙、地下室、地下室底板及其基础、化粪池等;
地上建筑物及附属设施,包括门廊、连廊、阳台、室外楼梯、台阶、坡道、花池、围墙、平台、散水明沟、地下室进排风口、地下室出入口、集水井、采光井等;
除基地内连接城市的管线、隧道、天桥等市政公共设施外的其他设施。